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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4期 105.04.08發行
政黨及政治團體104年度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請依限於105年5月31日前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20條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後,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未依本法第20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或製作會計報告書,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監察院提醒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及政治團體(包含在104年內新申請許可政治獻金專戶者),應依規定程序於105年5月31日前完成會計報告書之申報作業,俾免受罰。相關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表,請上網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會計報告書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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