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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6期 106.04.10發行
圖片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巡察法務部及司法院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江召集人明蒼、方委員萬富、王委員美玉、高委員鳳仙、蔡委員培村、包委員宗和、陳委員慶財、李委員月德、劉委員德勳等9位委員,於105年11月22日巡察法務部。另,江召集人明蒼、張院長博雅、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方委員萬富、包委員宗和、江委員綺雯、李委員月德、林委員雅鋒、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小紅、劉委員德勳等12位委員,於同年12月5日巡察司法院。

巡察委員除於該兩次巡察座談會議聽取業務主管簡報外,針對法務部部分,就防逃機制之科技替代處分、對資淺檢察官行政簽結之指導、測謊機制及其鑑定品質、法官訓練成果評核、少年矯正及感化教育、對少年犯之指揮執行速度、精神病患在監之管理、監所增改擴建之預算、監所超收、檢察官退養金、財稅舊案稽徵即將屆期、酒駕遏阻、最高檢公訴組機制、通譯之招募與提供、受刑人自主性監外作業之評估、矯正之中間處遇、法醫研究所設置東部分所、電信詐騙案主犯及幫助犯之起訴比例及量刑、法官檢察官是否適當限制報考年齡、對重大刑案之分案機制、是否執行死刑、同性婚之修法進度及相關配套、修復式司法官於家暴案件之適用困難、DNA鑑定單位、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之訓練連結、假釋救濟、法務部廉政署辦案時效與監察院調查案件之配合等多項建言,促請法務部釋疑及檢討。

巡察委員對司法院部分,針對加強統一法律見解、刑事被告的羈押或交保之法官裁量基準、測謊結果之證據力、落實少年法庭之先議權的意義與價值、死刑的存廢、量刑標準更精進分析、法官法第32條團體績效評核之成績;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機制之汰除修法、同性婚姻的修法、大專校院教授違法兼職修法時程;自由心證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之下是否會被濫用?對於新興議題,司法人員之培訓;正視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平時與戰時之轉換等議題,促其釋疑及研議。又,有關扣押物命第三人保管時,涉及一審管轄、檢與檢、檢與院、院間審級等問題,制度是否健全?法令是否周延?並與院、部及相關機關之間的協調問題;監察委員若要訊問審理中羈押禁見的被告,可否比照法務部尊重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方式辦理?各級法院對監察委員的調卷,宜配合範圍之界定等諸多建言,促請司法院檢討及研議。

巡察委員提出多項深入精闢的建議,提供機關借鏡與檢討;司法院非常重視監察院所提出各項意見,積極召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防逃、羈押之抗告」及「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國防部對刑事訴訟法修正建議」諮詢會議討論。正值司法改革之際,監察院就受理民眾陳情、調查案件所得,提出具體建議,供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考,亦將持續追蹤管考,務期落實中央機關巡察功能,發揮監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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