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請依限於105年3月31日前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23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向監察院申報。支出用途如為供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費用,其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應載明專戶名稱。如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首次向監察院申報之日起4年內仍未支用完畢時,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查應申報賸餘政治獻金者,尚有: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8戶、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1戶、103年縣(市)長選舉3戶、103年直轄市市長選舉1戶、103年直轄市議員選舉51戶、103年縣(市)議員選舉8戶、103年鄉鎮市長選舉1戶、103年村(里)長選舉2戶、第8屆臺中市立法委員補選1戶及第8屆屏東縣立法委員補選1戶,共計77個政治獻金專戶,請於105年3月31日前申報賸餘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並檢附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向監察院辦理。
違反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或同條第2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或第7款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表,請上網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會計報告書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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