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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2期 105.12.09發行
監察院監督矯正機關改善戒具施用及醫療照護規範程序 落實人權保障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公約第10條也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由此觀之,監獄行刑除了禁止酷刑的施行,避免使收容人產生劇烈的身心痛苦之外,更應該在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罰範圍內,給予人道和人格尊嚴的相關待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於103年12月1日發生林姓收容人遭鐵鍊綑綁於走道數小時後暴斃事件,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林姓收容人因罹患精神疾病,原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治療,至103年10月移返臺北監獄。林姓收容人自移返後第3天起即因為病情發作,發生多次攻擊他人、自殘、企圖自殺及吞食異物等行為,臺北監獄皆以違規行為處理,僅安排精神科醫師至監獄進行門診,並未積極協助他接受進一步的治療;此外,林姓收容人病發期間,臺北監獄將他監禁在違規房,對其施用戒具未合乎規定。103年12月1日臺北監獄以戒具將林姓收容人銬坐在走廊欄杆,以腳鐐聯結環繞背部,並配戴安全帽、壓舌板,再以毛毯置於前胸,長達5個多小時,使他無法出聲求救,即使昏迷也無法倒地,最終導致林姓收容人因窒息呼吸衰竭及代謝性衰竭而死亡。

監察院調查也發現,臺中監獄明知林姓收容人病情並未穩定改善,仍移返臺北監獄執行,導致他無法得到妥善醫療照護而使病情加劇,經不當管束而致死。此外,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於視察臺北監獄時,沒有依法調閱施用戒具相關簿冊及訪談員工、收容人,以致未發現違法事實加以導正;並且對於該監獄管理人員所反應林姓收容人管理戒護的問題及建議均加以漠視,沒有妥善協助處理以防範事件發生。

監察院完成調查後,隨即於104年12月彈劾本案發生時擔任臺北監獄典獄長戴壽南等5人,並於105年1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及臺中監獄,促其切實檢討改進。

「刻意的殘酷是不可原諒的」-勞勃.弗格森教授在《失控的懲罰》書中引用劇作《慾望街車》的對白作為開場,而對於人權與人格尊嚴的剝奪本身就是一件不可原諒的事,更何況是生命的剝奪。弗格森教授在剖析美國刑罰體制現況時說道:「被遺忘的是那些受苦的人,以及將被施予的痛苦的量。同樣被遺忘的是一種人性的概念、所有懲罰理論及有意義的法治原則關鍵」。收容人的基本人權及人格尊嚴,不能因為自由的剝奪而消滅,矯正機關的管理措施也應確實依法遵循。監察院將持續督促相關機關針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用固定保護及提供醫療照護等,制定更明確之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以落實人權保障,避免不當對待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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