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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3期 106.01.10發行
外籍漁工勞動權益遭漠視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監察院105年10月5日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5屆第20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有關高雄籍「福賜群」號漁船發生印尼籍漁工落海失蹤及另1名漁工疑遭虐致死調查報告,除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下稱漁業署)嚴重漠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查核及管理責任外,由於人命關天,要求法務部促請所屬重啟調查,維護外籍漁工人權。

監察院調查發現,漁業署不但不知死亡的印尼籍漁工有兩份勞動契約,分別是「申請核准」用與「實際執行」兩個版本,實際執行的契約有許多不合理、不平等勞動條件。同船漁工每月薪水分別是美金300元到400元,漁業署坐視他們遭不當剋扣薪資,每月需扣美金100元保證金,甚有外籍漁工每月支領薪資僅美金50元;對仲介毫無監督把關、評鑑,事發後亦怠於執行查處及監督後續撫卹,均有違失。

死亡的外籍漁工104年7月間經同船漁工以手機所攝3段影片指控遭人毆打,104年8月初,他向船長反映身體不適,卻未獲船長及時就近安排治療而延誤就醫,致傷口感染引發菌血症,因敗血性休克死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相驗時,卻因通譯人員聽不懂「中爪哇語」,致忽略死者生前控訴遭人毆打與虐待,且該署檢察官未考量死者確實死亡原因與時間,及有無人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有無使人為奴隸等罪嫌,即將本案行政簽結,顯未善盡調查。監察院於是要求法務部促請所屬重啟調查,以查明實情。

外籍漁工的聘僱區分為境內及境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是最底層勞力,又處於高危險的惡劣工作環境,卻不適用我國法令,無法受保障,屢屢因此發生超時工作、伙食醫療差、甚至遭到剝削及涉及人口販運虐待情事,國際媒體報導並以「奴工」、「奴隸」形容此類漁工。監察院促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應正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及管理問題。

監察院調查亦發現,近十年來我國籍漁船船長因被虐、失蹤或發生海上喋血案件計23件,外籍漁工又是我國必要的漁業勞動力來源。在船員彼此間因語言、生活習慣差異及管理爭議下,我國船長致死(傷)或外籍漁工間衝突事件時有所聞,行政院及相關機關不應坐視此類案件一再發生,以維護外籍漁工權益及我國籍船長、幹部船員之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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