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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3期 106.01.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偏鄉併校案 力促保障偏鄉兒童受教權   ●監察調查處

教育係成就個人之基礎,更為社會國家永續發展的百年之計,國民教育尤為提升人才素質之根本,因此「一個都不能少」,成為教育的核心理念。

然而,我國偏遠地區呈現人口結構相對老化、學校規模小、校長及教師流動性高、代課教師比例高、學生通勤不便等問題。監察院為維護偏鄉學校弱勢兒童之受教權益,前於101年針對「偏遠地區設校或併校」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略以,國民教育階段裁併校宜有法源依據;應確保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國民教育權益之保障;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穩定性;及正視各縣市國民教育階段每生平均教育經費落差頗大之問題等,並請教育部等機關檢討改善後,該部業於國民教育法新增辦理併校或裁撤學校之相關準則,亦經行政院核定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鼓勵教師前往偏鄉任職。

監察院本於101年調查之基礎,為接續保護學生受教權,復於105年提出「偏遠地區教育資源分配」調查報告指出,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偏遠地區學校之認定內涵,存有極大差異,且缺乏動態檢核機制,影響偏鄉教育資源的有效分配與應用。此外,主管機關未能針對偏遠地區學校之需求,採取差異化措施因應,後續允應針對偏遠地區長期存在教師流動率高、合格教師比率較低、教師兼任行政工作職責繁重、弱勢身分學生較多、學生學習成就較低、補救教學實施不易等多項問題,研謀改善之道。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列管後,教育部已回應表示,偏遠地區長期以來資源配置確有差異、不公,以致影響學生受教育機會實質平等,刻正規劃研訂「偏遠地區學校條例」,藉由專法之保障,期待將來能落實教育基本法「扶助弱勢族群教育發展」之精神。

監察院捍衛勞動人權 杜絕不合理工作要求   ●監察調查處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2016年發布《2016年世界就業與社會展望:改變就業以終結貧困》(World Employment and Social Outlook 2016: Transforming jobs to end poverty)報告略謂,在國際勞工標準和社會最低保護限度的精神下,勞工應該有權利拒絕不合理的工作要求。

然而,監察院調查發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發生不合理的工作要求,諸如未詳實記載員工之出勤時間,亦未核實給付逾時工資等情,郵務從業人員之合法勞動權益屢遭侵害;又該公司招標辦理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工作,經勞動部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以承攬之名,行僱傭之實」,規避勞動基準法,惡化基層勞動者之工作條件,且相關承攬契約所定承攬人郵件損害賠償責任條款,超逾郵政法規定之郵件補償範疇,亦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揭公平合理原則,均核有違失,經於104年12月8日依法提案糾正。

復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列管後,勞動部已於105年2月4日函頒「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促使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各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訪視及強化履約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功臣,更是社會進步的基礎與動力,政府當應建構符合我國憲法及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公平勞動體制,得以讓勞工朋友安心為臺灣經濟的永續發展付出貢獻與辛勞。尤其,當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05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我國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平均經常性薪資僅為新臺幣2萬2,023元之際,監察院將致力監督政府機關落實保障勞動人權,持續提高勞工朋友的幸福指數。

外籍漁工勞動權益遭漠視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監察院105年10月5日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5屆第20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有關高雄籍「福賜群」號漁船發生印尼籍漁工落海失蹤及另1名漁工疑遭虐致死調查報告,除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下稱漁業署)嚴重漠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查核及管理責任外,由於人命關天,要求法務部促請所屬重啟調查,維護外籍漁工人權。

監察院調查發現,漁業署不但不知死亡的印尼籍漁工有兩份勞動契約,分別是「申請核准」用與「實際執行」兩個版本,實際執行的契約有許多不合理、不平等勞動條件。同船漁工每月薪水分別是美金300元到400元,漁業署坐視他們遭不當剋扣薪資,每月需扣美金100元保證金,甚有外籍漁工每月支領薪資僅美金50元;對仲介毫無監督把關、評鑑,事發後亦怠於執行查處及監督後續撫卹,均有違失。

死亡的外籍漁工104年7月間經同船漁工以手機所攝3段影片指控遭人毆打,104年8月初,他向船長反映身體不適,卻未獲船長及時就近安排治療而延誤就醫,致傷口感染引發菌血症,因敗血性休克死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相驗時,卻因通譯人員聽不懂「中爪哇語」,致忽略死者生前控訴遭人毆打與虐待,且該署檢察官未考量死者確實死亡原因與時間,及有無人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有無使人為奴隸等罪嫌,即將本案行政簽結,顯未善盡調查。監察院於是要求法務部促請所屬重啟調查,以查明實情。

外籍漁工的聘僱區分為境內及境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是最底層勞力,又處於高危險的惡劣工作環境,卻不適用我國法令,無法受保障,屢屢因此發生超時工作、伙食醫療差、甚至遭到剝削及涉及人口販運虐待情事,國際媒體報導並以「奴工」、「奴隸」形容此類漁工。監察院促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應正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及管理問題。

監察院調查亦發現,近十年來我國籍漁船船長因被虐、失蹤或發生海上喋血案件計23件,外籍漁工又是我國必要的漁業勞動力來源。在船員彼此間因語言、生活習慣差異及管理爭議下,我國船長致死(傷)或外籍漁工間衝突事件時有所聞,行政院及相關機關不應坐視此類案件一再發生,以維護外籍漁工權益及我國籍船長、幹部船員之生命安全。

監察院督促市府加強與民眾溝通 使公共工程設計符合在地居民需求   ●監察業務處

新北市永和區地狹人稠,民眾對停車位需求高,但因用地取得不易且取得成本較高,使停車位供給量逐年減少。適逢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提出校舍整建需求,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經評估後提出與校舍共構的停車場興建計畫,配合校舍改建期程共構停車場,不但解決停車用地取得問題,也可避免二次施工帶來的交通衝擊。

該校自102年10月辦理「2期老舊校舍整建暨共構地下停車場工程」施工,但學校附近的住戶對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有疑慮,認為出口設置方向恐將導致人車爭道,影響附近住民及用路人安全,經向校方反映未獲處理,便轉向監察院陳情反映。

監察院接獲陳情案後,立即函請新北市政府瞭解實情。該府查明事實原委後,來函表示該停車場出入口設置爭議,已多次召開協調會議與民眾研議妥善方案,該府交通局考量停車場的長久經營及地方和諧,於105年9月13日協調會議中同意採用多數民眾贊同的設計方案,進行變更設計及相關作業。

本案經監察院督促處理後,新北市政府已積極與民眾溝通協調,研議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使公共工程符合在地居民需求。透過監察職權的行使,促使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能更體察並順應民情,有效化解抗爭阻力。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5年1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37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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