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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4期 106.02.10發行
監察院端正國軍風紀 維護性別工作平等權利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以他人順服或拒絕作為相關權益獲得、喪失及減損的條件;或是以各種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其正常生活受到影響。

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規定禁止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侵犯、干擾人格尊嚴及人身自由,影響其工作表現,或是雇主以上述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對受僱者勞務相關權益關係的交換條件;該法同時也明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監察院於104年7月受理陳情並調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所發生的性騷擾案。經調查發現,該部林姓上校自103年起,多次利用權勢對部屬以肢體接觸及言詞進行性騷擾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所規定的性騷擾,並且多次要求部屬接送上、下班,以及幫忙購物卻未支付金錢。林姓上校的行為違反了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不僅對部屬造成傷害,而且嚴重破壞了國軍形象。

同時,監察院調查亦發現,因性騷擾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被害人往往不願意張揚,而選擇先透過非正式申訴管道,向熟稔之同僚或長官傾訴或尋求協助,顯示教準部在被害人正式提起申訴前,並未建立相關因應措施或處理機制,以提早發現並提供協助。另教準部在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後,並未依照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於7日內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教準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與性騷擾申覆會的審議委員完全相同,違背了救濟制度的原意,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此外,教準部將被害人調離至該部的下屬單位,使其因職務調動而喪失了資訊專業加給,不僅沒有考量被害人的感受,同時也造成被害人權益受到實質上的損害。

監察院在完成調查後,於105年1月彈劾林姓上校,並糾正教準部,督促其確實檢討改善相關處理措施。彈劾案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後,於105年4月議決:林姓上校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工作職場上的性騷擾往往反映了性別上權利的不平等,不但造成受害者身心不安、困擾與壓力,且會影響受害者工作意願、工作表現,以及職位的獲得、陞遷與待遇,明顯違背了性別工作平等的精神;而國家機關尤應遵守相關法律所賦予健全兩性工作環境的義務,以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揭櫫「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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