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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4期 106.02.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強制車險支付與車禍無關之疾病案 促使強制車險年省5億 確保財務永續   監察調查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實施,是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投保責任保險,以補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損失,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我國於85年12月在熱心人士如「柯媽媽」及許多社會賢達的奔走推動下,完成立法,並自8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車禍發生的醫療部分,先由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提供受害人服務,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代位求償。

但因強制車險保險金除支付車禍相關事件保險理賠外,許多與車禍無關之疾病支付亦含括在內,顯然不合理。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保障強制車險被保險人權益,經立案調查發現,全民健保代位求償的醫療範圍,是無論有無因果關係,均可求償。因此,受害人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若因「香港腳」、「性病」等疾病就醫,雖非車禍造成,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對於是項醫療費用仍可向強制車險申請支付。

這項調查也發現,有受害人因車禍事故僅至門診就醫數次,費用不過數百元,但健保署卻代位求償癌症化療、血液透析等疾病治療之費用,動輒十數萬元,求償費用既欠合理,又逐年增加,且侵蝕強制車險累積之特別準備金。

為解決此一問題,案經監察院糾正健保署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健保署改以3,184 項與車禍較具相當因果關係的疾病代碼,擷取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用,計算得代位求償之金額,使代位求償範圍具合理性,強制車險1年的支出也減少新臺幣5億餘元,促使強制車險財務更為健全,確保財務永續。

柯媽媽亦多次來電感謝監察委員的調查,也感謝監察委員提出正確的調查意見,督促健保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善,讓好不容易建立的強制車險制度,能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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