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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4期 106.02.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強制車險支付與車禍無關之疾病案 促使強制車險年省5億 確保財務永續   監察調查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實施,是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投保責任保險,以補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損失,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我國於85年12月在熱心人士如「柯媽媽」及許多社會賢達的奔走推動下,完成立法,並自8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車禍發生的醫療部分,先由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提供受害人服務,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代位求償。

但因強制車險保險金除支付車禍相關事件保險理賠外,許多與車禍無關之疾病支付亦含括在內,顯然不合理。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保障強制車險被保險人權益,經立案調查發現,全民健保代位求償的醫療範圍,是無論有無因果關係,均可求償。因此,受害人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若因「香港腳」、「性病」等疾病就醫,雖非車禍造成,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對於是項醫療費用仍可向強制車險申請支付。

這項調查也發現,有受害人因車禍事故僅至門診就醫數次,費用不過數百元,但健保署卻代位求償癌症化療、血液透析等疾病治療之費用,動輒十數萬元,求償費用既欠合理,又逐年增加,且侵蝕強制車險累積之特別準備金。

為解決此一問題,案經監察院糾正健保署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健保署改以3,184 項與車禍較具相當因果關係的疾病代碼,擷取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用,計算得代位求償之金額,使代位求償範圍具合理性,強制車險1年的支出也減少新臺幣5億餘元,促使強制車險財務更為健全,確保財務永續。

柯媽媽亦多次來電感謝監察委員的調查,也感謝監察委員提出正確的調查意見,督促健保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善,讓好不容易建立的強制車險制度,能永續經營。

監察院調查國道肇事案件 力促交通部採取改善對策 維護民眾生命安全   監察調查處

國道肇事案件及傷亡人數呈成長趨勢,且重型車輛如大貨車、全聯結車等肇事比率及嚴重性有偏高情形,大型車輛超載除破壞道路路面外,超載或裝載物品捆紮不牢掉落,更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致釀車禍傷亡或阻礙交通。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對於民眾生命安全甚為重視,監察委員章仁香、楊美鈴及劉德勳於105年針對「國道車輛肇事問題」立案調查,提出調查報告指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對重型車輛在國道肇事情形,除A1類事故(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比率及嚴重性仍偏高之外,近年A2、A3類事故(A2類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之案件;A3類指車輛碰撞造成財損,但無人傷亡案件)件數亦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缺乏主動檢討改善之機制,至今仍無整體性之檢討及因應方案。

三位委員也提到,有關國道重型車輛5大主要肇事原因之防制作為,如強化貨車駕駛人堆疊或捆綁技巧或確認裝載安全之知能、駕駛人不疲勞駕駛宣導等,並未有具體成效。且內政部警政署依法執行汽車裝載行駛相關稽查,對於執法盲點或難以舉證之情事,如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之限制難以強制過磅、行駛中掉落物舉證之認定、國道掉落物件數遠高於取締件數等窒礙處,應予提升執法技巧,以落實稽查舉發,惟卻坐視違規情事迭然重生,難維交通秩序之目標。

監察院在完成調查之後,經過持續追蹤改善,已促使高公局自105年4月起,每月主動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與高公局各區工程處,針對上月份A1類與特殊事故召開改善檢討會議;另就國道重型車輛5大主要肇事原因,如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未注意車前狀態等部分,高公局除至國道服務區辦理教育宣導外,已走出國道至貨運工(公)會辦理教育宣導,並協調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於舉辦教育訓練或運輸工(公)會召開相關理監事會時,通知該局各區工程處就近派員宣導國道行車安全事宜。

此外,公路總局為加強交通安全廣播節目宣導計畫,截至105年9月底止,委製電臺共18家,宣導共24集,相較於104年均有顯著增加。至於,貨物超載相關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105年11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並於105年11月1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091號令公布。另關於貨車裝載物品掉落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公路總局刻正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欲藉由處罰導正貨車駕駛人裝載習慣,以防患於未然。

  監察院指出,為保障國道用路人生命安全,仍持續追蹤防範肇事之改善情形,為民眾生命安全把關,使人人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圖片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巡察教育部 關心教育重大議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蔡召集人培村、尹委員祚芊、仉委員桂美、楊委員美鈴、江委員綺雯、方委員萬富、李委員月德、章委員仁香、陳委員慶財及劉委員德勳等10位監察委員,於105年11月18日巡察教育部及國家圖書館(下稱國圖),瞭解教育部施政計畫與預算執行、高教創新轉型等政策推動情形,以及國圖館藏、數位知識系統發展現況。

巡察委員在教育部政務次長蔡清華、國圖館長曾淑賢等陪同下,巡察國圖的善本書室(庫)、典藏書庫及藝文特展,實地瞭解特藏古籍文獻、博碩士論文等書籍之保存情形。委員們對於國圖以影像化方式,致力保存並推廣特藏古籍文獻的作法表示肯定。此外,有鑑於目前各大學及地方公立圖書館林立,委員們除了提示國圖宜檢視自我定位,避免重複投入資源以外,也期勉國圖善盡圖書館法賦予之各項法定職責。

巡察委員另針對職業衛生護理專業人力培育、學術論文抄襲造假、公立大學整併、私校退場、第二校區開發進度延宕、教師多元升等、技職再造、校務基金收支失衡、老舊校舍安全、校園暴力與藥物濫用、教官退出校園、國中小游泳課經費補助、多元成家之教育配套、國民素養指標及國際人才培育等,提出多項建言與問題,教育部長潘文忠及該部暨國圖一級主管除了當場回應以外,並將巡察委員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於106年1月以書面函復到監察院。

監察院仍將持續追蹤教育部之各項因應作為,以督促政府提升教育品質,厚植國家競爭力基礎,並落實巡察功能,發揮監察職權。

市府公告違法企業名單方式不妥 監察院促請改善 維護企業商譽   監察業務處

某日,林君查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公告的違反勞動基準法企業名單,發現有未經裁處定案的企業名單被公告的情形,連自己熟悉的企業也出現在該違法名單內。經他查證後,才知道原來只是相同名稱的企業。林君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企業名單之公告,將對企業商譽造成負面影響,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處理方式有欠妥適,於是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在瞭解案情後,函請高雄市政府依法處理。經該府回復處理結果,有關公告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單,將未經裁處定案的事業單位予以公告部分,因該檔案是該府同仁以篩選功能遮蔽部分欄位後,上傳內部檔案,在接獲民眾陳情後,該府勞工局已完成檔案置換。另有關因事業單位名稱相同,可能導致無法識別公告的是哪一家企業部分,該府甚為重視,已於105年第6次公告違法事業單位開始增列「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欄位,希望能解決類似爭議,並加強公告處分的懲戒效果,俾利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

本案經監察院促請高雄市政府妥善處理,該府已確實檢討並研提具體改善措施,避免日後又有企業因名稱相同,無端背上「違法」黑鍋。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6年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05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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