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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5期 106.03.10發行
監察院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 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   監察調查處

關於「據訴,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疑違法逮捕已申請核准狩獵之巴布麓部落獵人,經向該局陳情反映,迄未獲妥處等情案」,監察院已於105年6月間提出調查報告指出,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獵槍之規定未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關於自製獵槍之定義,由於法規位階過低,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致基層警務同仁無所適從,確已造成執法上之困擾等情,爰籲請行政院宜正視此一問題,儘速邀集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等相關主管機關通盤檢視獵槍管制之相關法令。

對此,行政院於105年8月29日將相關機關會商之初步研處意見函復監察院表示:基於原住民傳統習慣、生活工具及需求應給予最大的尊重,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政策,執行自製獵槍、魚槍之規定與管理,宜比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2項規定之「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授權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管理辦法規範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管理等事項。後續將由內政部警政署積極與原民會就自製獵槍之法律規範等事項,續行研議規劃辦理。

又有鑒於原住民持用自製獵槍,曾有意外肇致人身傷亡之案例,本案調查意見亦促請主管機關審慎研謀改善策略,例如增設專業機構槍枝檢驗機制,俾確保槍枝使用者及他人之人身安全。嗣據內政部函復表示,考量槍枝檢驗機構涉及經費、人力需求、專業設備及能力,已非警察機關所能負荷,此部分將於未來與原民會訂定管理辦法時,再就其設置之可行性等事項,併案納入討論。

監察院除致力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外,為保護原住民朋友使用獵槍之人身安全,將持續追蹤權責機關完善獵槍安全維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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