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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5期 106.03.10發行
監察院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 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   監察調查處

關於「據訴,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疑違法逮捕已申請核准狩獵之巴布麓部落獵人,經向該局陳情反映,迄未獲妥處等情案」,監察院已於105年6月間提出調查報告指出,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獵槍之規定未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關於自製獵槍之定義,由於法規位階過低,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致基層警務同仁無所適從,確已造成執法上之困擾等情,爰籲請行政院宜正視此一問題,儘速邀集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等相關主管機關通盤檢視獵槍管制之相關法令。

對此,行政院於105年8月29日將相關機關會商之初步研處意見函復監察院表示:基於原住民傳統習慣、生活工具及需求應給予最大的尊重,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政策,執行自製獵槍、魚槍之規定與管理,宜比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2項規定之「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授權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管理辦法規範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管理等事項。後續將由內政部警政署積極與原民會就自製獵槍之法律規範等事項,續行研議規劃辦理。

又有鑒於原住民持用自製獵槍,曾有意外肇致人身傷亡之案例,本案調查意見亦促請主管機關審慎研謀改善策略,例如增設專業機構槍枝檢驗機制,俾確保槍枝使用者及他人之人身安全。嗣據內政部函復表示,考量槍枝檢驗機構涉及經費、人力需求、專業設備及能力,已非警察機關所能負荷,此部分將於未來與原民會訂定管理辦法時,再就其設置之可行性等事項,併案納入討論。

監察院除致力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外,為保護原住民朋友使用獵槍之人身安全,將持續追蹤權責機關完善獵槍安全維護機制。

監察院調查「美河市」案 聲請統一解釋見解獲採納 確保民眾權益   監察調查處

臺北市政府為興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用地之需要,分別於80年1月17日、12月11日及81年4月15日向內政部申請徵收,經內政部准予徵收,函附徵收土地計畫書援引包含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之。」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開發或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之土地及毗鄰地區之土地。」作為法令依據。

監察院經立案調查後認為:一、併行適用大眾捷運法第6條、第7條,違背上開規定不得併行之立法設計,未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二、大眾捷運法並未明文規定以「一般徵收」方式徵收人民土地後,得將土地移轉為私有,臺北市政府將此種土地移轉為私有,有違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明定之原則。案經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並要求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惟大眾捷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認為,臺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第7條以雙軌併行辦理徵收及聯合開發,並無不法。且法務部並未具體認定「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聯合開發土地如擬移轉私人,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而核准土地徵收之機關內政部認為,以徵收取得之聯合開發土地移轉予私人所有,並無疑義,而准予登記。嗣經監察院對於准予登記疑義於103年1月21日再立案調查後,行政院對交通部及內政部之前述意見,函復監察院表示「尊重相關權責機關研處情形」。監察院爰以就適用同一法律,顯然發生見解歧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並經監察院院會於103年7月8日通過時任監察委員馬以工、林鉅鋃及李復甸所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案。

程序上,司法院認為本件監察院與行政院各就屬其職權行使相關事項之大眾捷運法第6條、第7條是否得併用,及於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人民之土地,是否得將之以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為私人所有,就適用同一法律,顯然發生見解歧異。監察院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

實體上,司法院釋字第743號解釋,認主管機關依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所徵收之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且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分述如下:

  1. 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要求主管機關就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依相關法律徵收,作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使用,非以追求商業利益為考量。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之目的,則在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故聯合開發係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並因此涉及商業利益之分享及風險之分擔。主管機關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按相關法律徵收人民土地,雖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然其與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行使其他土地權利者並不全然相同。其徵收既係基於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主管機關自不得於同一計畫,持該徵收之土地,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聯合開發,而為經濟利用,故自亦無由主管機關將該徵收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之餘地。如因情事變更,主管機關擬依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應依其時相關法律辦理。
  2. 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而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續將原屬人民之財產移轉為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之疑慮。是如因情事變更,主管機關有依其時相關法律規定,將循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納入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之情形,仍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除職司整飭官箴、澄清吏治外,對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向來不遺餘力。於調查臺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發現涉及違法徵收人民土地興建大樓出售私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並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聲請書見解,認主管機關依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所徵收之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且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實有重大意涵。

圖片 讓科技貼近生活 中華電信研究院創新智慧生活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為瞭解中華電信公司營運狀況、策略目標與研發成果,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召集人李委員月德,105年10月14日在交通部次長范植谷等相關主管人員陪同下,與方委員萬富、章委員仁香、陳委員小紅、陳委員慶財、蔡委員培村、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等7位委員,參訪中華電信研究院。

有鑑於中華電信公司是國內電信業龍頭,業務範圍涵蓋固網電信、行動通訊及數據通訊等,在該公司行動通訊市場占有率約33%,用戶數更高達1,085萬人下,其各項資通訊技術與國人生活已息息相關。中華電信研究院乃中華電信公司專屬之研發機構,主要工作除了協助該公司成為資通訊服務的領導者,並致力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研發領域廣泛,包括寬頻網路、匯流業務、資安、數位生活服務、雲端運算……等8大項工作。

參訪中,為俾監察委員能充分瞭解中華電信研究院之組織功能,該研究院除進行簡報外,並實際操作重要研發成果,計有:

◎盲人導航定位,讓生命微光
  為了讓視障人士不再永遠只靠導盲杖或導盲犬,中華電信研究院藉由研發「圖資應用-結合信標器(Beacon)及室內為地圖系統」,讓視障人士利用手機辨識周邊道路狀況,並結合餐飲業者,研發餐飲一點通,期待提供便利之餐飲服務。

◎智慧交通,讓交通不打結,家園更安全
  中華電信研究院希望透過「路況雲」,讓用路人可以清楚知道道路運輸情形,提供多元交通路徑選擇,便於疏解運量,讓交通不再打結;同時並研發「智慧型路口監控系統」,藉由通報警車攔截系統與犯罪行為分析模式,為國人打造安全的家園。

◎創新資安防護,發掘潛伏威脅
  中華電信研究院研發「EyeQuila系統」,提供次世代的資安巨量資料解決方案,包括惡意活動偵測、端點偵測及回應、網路閘道流量監控及分析、受駭主機快篩等防衛服務,協助企業客戶落實資訊安全政策。

參訪過程中,委員除就路況快易通、路況導航、智慧型通報警車攔截系統、資安防衛、犯罪行為分析模式及未來市場規模等提出詢問外,並肯認中華電信研究院上開研發成果對政府與民眾之實用與重要,期能儘速廣為應用。

5G時代即將來臨,中華電信研究院除了自我期許走在業界前端,更致力於啟動下一代資通訊應用新紀元,讓臺灣成為亞太資訊匯集中心,繼而造福社會大眾。

課程都已上了半學期 怎麼說停就停 學生權益誰顧?   監察業務處

如果學校沒有顧及學生權益,逕自終止課程,該如何是好?

一位關心子女教育的家長,忿忿不滿地向監察院陳情,某國立大學五專部應用外語科以開課人數不足為由,無預警地終止法文選修課程,不顧學生已繳了學分費,也上了7星期的課,馬上就要期中考,突然被告知課不用上了,學生受教權益無端受損。

面對這樣的結果,監察院體察學生和家長心中的不平,立即函請教育部正視問題妥適處理,並給陳情人必要的協助與保護。該部基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兼顧學校自主、學術自由與學生受教權,要求該校於學期內儘速復課,並向學生與家長說明復課事宜;如果未能於1週內復課將扣減該校106年度獎補助款及107學年度該科招生名額;並請該校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懲處違失人員。

本案經監察院敦促教育部積極妥處,該校的法文課程已依安排時程復課。監察院藉由職權行使,匡正該校教務弊端,維護學生權益。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6年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30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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