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96期 106.04.10發行
監察院守護國家的幼苗 營造兒童健康快樂成長的環境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1924年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呼籲各國善待及保護國家的幼苗,為第一份承認兒童具生存權利及大人負有照顧義務的國際文件。許多國家皆有明定兒童節,宣示保障兒童權利、反對虐待或毒害兒童,我國的兒童節訂於4月4日,為一國定假日,凸顯對於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兒童的重視。世界各國雖於不同的日子慶祝兒童節,但均有保障兒童權利及祝福兒童健康成長的重要意涵。

兒童應享有於健康及安全環境中成長的權利,並受到完善的保護,然而卻有部分兒童受到不法的侵害,甚至遭到監護人或照顧者的身心虐待。桃園市1名黃姓女童(下稱黃童)因其父親(下稱黃父)入監服刑,由鄰居收留協助照顧,卻遭該收留家庭持續虐待,黃童從101年9月至104年6月期間,雖陸續被通報8次(高風險家庭案件及兒少保護案件),但始終未獲得適當的保護及協助。之後學校班導師擔心黃童持續受虐,經主動聯繫並徵得黃父同意後,暫時擔負起照顧黃童的責任。但黃父一直無法覓得合適租屋處,經濟又不穩定,無法提供黃童適切的生活環境,桃園市政府於是接受黃父的委託,將黃童安置於寄養家庭。

本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自98年11月起將黃童列為兒童保護個案,惟於101年間2度接獲黃童的通報案,竟延宕3個多月始進行家訪,也未依規定提出調查報告及家庭處遇計畫;且該次訪視後,黃童受照顧狀況明明未見改善,該中心卻未能持續追蹤,也未採取任何處遇措施,直至11個月後接獲學校電話,才又再進行訪視,相關主管及督導人員也渾然不知上情。監察院調查亦發現,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對本案的篩檢分類分級、訪視調查處理、安全評估與計畫、家庭處遇服務、追蹤列管與督導機制等事項,皆有諸多違失,導致黃童未能獲得適當的保護及協助,一再受虐,顯見該中心未能善盡兒童保護職責,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兒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為其提供妥適的保護與照顧,是國家社會應有的責任,世界各國莫不將保護兒童身心健康,視為國家政策。我國也不例外,並已於103年6月4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國家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兒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監察院深知保護兒童為政府及社會不可推諉的責任,未來將持續善用職權及善盡職責,監督各主管機關,以守護兒童免受不當的對待或任何的虐待,營造一個兒童能夠健康快樂成長的環境。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