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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6期 106.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申請就學貸款要件不合理案 力促修正不合理規定 保障學生受教權   監察調查處

政府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下稱就學貸款)之目的,係為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費用負擔,使家庭年收入在一定金額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有貸款必要之學生,能專心向學所提供的一項優惠貸款。

然而,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第1項卻規定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要件,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此不合理之要件,將造成學生父母之一方,如客觀上無法行使親權時,該等未成年學生即難以申請就學貸款,而影響其就學權益。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協助經濟弱勢單親的青年學子,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針對此一問題立案調查後發現:依民法第77條及第79條規定,未成年人申請就學貸款,經教育部審核符合申請資格後,其與承貸銀行間即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只須得法定代理人1人之允許即可;但原就學貸款卻規定,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保證人」,如果遇到父母不睦但仍有婚姻關係、或父母離婚時約定為共同監護、或原單獨監護之一方,因故無法或拒絕協助孩子申請就學貸款及擔任保證人時,申請就學貸款將不符規定;此外,針對未成年人父母之一方客觀上無法行使親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教育部均未為相關規定,而將之交予承貸銀行依個案考量,造成各承貸銀行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不一。

監察院為深入瞭解有多少學生因此陷入困境而求助,爰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該會表示:自該會成立迄今,同此案情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而扶助之案件計75件,單純提供法律諮詢者14件,准予提供撰狀、訴訟或非訟事件之代理有41件,其中亦有極需辦理貸款的民眾,為了孩子求學不被耽誤,甚至採取訴請離婚或改定監護權之方式,以突破困境,如此竟又造成人民婚姻破碎或必須向法院請求監護權之改定,實令人遺憾。

對於前述問題,案經監察院調查並追蹤改善後,教育部已於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條文修正為「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保證人」,並自105學年度第2學期(106年2月1日)起適用;該部並於當日同步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4家承貸銀行(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俾前揭單位協助未成年學生辦理申貸事宜。

  監察院為嘉惠更多未成年學生,爰函請教育部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督促學校及承貸銀行確實依照新修正規定辦理,以營造無障礙的就學貸款環境。教育部於接獲監察院公文後,已回函承諾辦理事項包含:召開弱勢助學業務研討會說明此次修正事宜、發放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助學措施文宣手冊,提供助學措施申請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資訊、請學校加強辦理宣導講習課程,降低就學貸款呆帳風險等。監察院對這些承諾事項將持續追蹤後續改善效果,以確保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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