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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6期 106.04.10發行
督促法務部對於受刑人假釋案件 宜審酌其在監行狀並給予合理評估權重 俾客觀瞭解受刑人有無悛悔實據   監察業務處

按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故法務部審核受刑人聲請假釋案件,除受刑人已服一定刑期外,更須瞭解受刑人有無悛悔向上之相關實據。

陳情人梁先生年少時不慎沾染吸毒惡習,為了吸食毒品,曾經犯下多起竊盜、搶奪等案件並留有撤銷假釋紀錄,嗣梁先生入獄服刑,一度抱著完全自我放棄的態度,猶如行屍走肉地度過漫長刑期,直到某天與其他受刑人因細故發生衝突,遭獄方帶入「違規舍」隔離,梁先生始在完全靜謐的環境中真正沉澱思緒,重新思考自己未來要過何種生活。

梁先生離開違規舍後,決定重新出發,為了彌補年少失學之遺憾,遂報考監獄附設之補校高中部並完成學業,同時參與監獄工藝班之油畫自營作業項目,讓過去佈滿毒品針孔之雙手,拾起畫筆激發藝術潛能,並將年邁父母親對其不放棄的親情,完全融入作品中,畫出充滿彩色、不一樣的世界,除獲獎無數外,獄方更以梁先生「作畫謝親恩」之人生故事為範例,鼓勵其他受刑人重建自己的人生。

然而,梁先生雖然在獄中表現良好,並經獄方多次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卻因過去有毒品、竊盜及撤銷假釋紀錄,縱使服刑已逾五分之四,仍經法務部嚴評假釋;而同監獄其他犯下重罪之累犯受刑人,服刑逾三分之二即得報請法務部假釋核准,梁先生遂向監察院陳情,懇請給予更生之機會,讓渠能侍奉雙親,重新做人。

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釐清梁先生服刑期間表現、執行率、責任分數抵銷結果、獎懲紀錄及該部對於梁先生歷次假釋評估情形等,法務部表示已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之意見,建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假釋審酌面向,並函頒「假釋審核參考基準」,俾客觀審酌受刑人假釋案件。嗣後梁先生服刑之監獄第七度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法務部依上開假釋審酌面向詳為評估後,已通過梁先生假釋案件。期許梁先生能珍惜此一假釋更生之機會,發揮獄中所學之繪畫專長等,重建人生,並鼓勵其他受刑人改過自新,走回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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