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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6期 106.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申請就學貸款要件不合理案 力促修正不合理規定 保障學生受教權   監察調查處

政府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下稱就學貸款)之目的,係為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費用負擔,使家庭年收入在一定金額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有貸款必要之學生,能專心向學所提供的一項優惠貸款。

然而,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第1項卻規定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要件,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此不合理之要件,將造成學生父母之一方,如客觀上無法行使親權時,該等未成年學生即難以申請就學貸款,而影響其就學權益。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協助經濟弱勢單親的青年學子,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針對此一問題立案調查後發現:依民法第77條及第79條規定,未成年人申請就學貸款,經教育部審核符合申請資格後,其與承貸銀行間即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只須得法定代理人1人之允許即可;但原就學貸款卻規定,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保證人」,如果遇到父母不睦但仍有婚姻關係、或父母離婚時約定為共同監護、或原單獨監護之一方,因故無法或拒絕協助孩子申請就學貸款及擔任保證人時,申請就學貸款將不符規定;此外,針對未成年人父母之一方客觀上無法行使親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教育部均未為相關規定,而將之交予承貸銀行依個案考量,造成各承貸銀行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不一。

監察院為深入瞭解有多少學生因此陷入困境而求助,爰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該會表示:自該會成立迄今,同此案情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而扶助之案件計75件,單純提供法律諮詢者14件,准予提供撰狀、訴訟或非訟事件之代理有41件,其中亦有極需辦理貸款的民眾,為了孩子求學不被耽誤,甚至採取訴請離婚或改定監護權之方式,以突破困境,如此竟又造成人民婚姻破碎或必須向法院請求監護權之改定,實令人遺憾。

對於前述問題,案經監察院調查並追蹤改善後,教育部已於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條文修正為「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保證人」,並自105學年度第2學期(106年2月1日)起適用;該部並於當日同步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4家承貸銀行(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俾前揭單位協助未成年學生辦理申貸事宜。

  監察院為嘉惠更多未成年學生,爰函請教育部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督促學校及承貸銀行確實依照新修正規定辦理,以營造無障礙的就學貸款環境。教育部於接獲監察院公文後,已回函承諾辦理事項包含:召開弱勢助學業務研討會說明此次修正事宜、發放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助學措施文宣手冊,提供助學措施申請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資訊、請學校加強辦理宣導講習課程,降低就學貸款呆帳風險等。監察院對這些承諾事項將持續追蹤後續改善效果,以確保學生受教權。

監察院調查通行圳溝堤岸遭溺斃案 力促地方政府接管619件 以保人命安全   監察調查處

97年間彰化縣秀水鄉一處農田灌溉之圳溝堤岸,因兩旁雜草叢生、路面有多處坑洞、凹陷、龜裂,且無設置任何警告標示,致發生居民騎車經過時,不慎失控連人帶車跌入圳溝,溺斃身亡事件,事發後農田水利會與地方政府,相互推諉責任,衍生誰應負責國家賠償爭議。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保護人民通行圳溝堤岸的安全,於100年著手調查。

監察院調查發現,圳溝堤岸原屬於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3點所稱之「農田水利建造物」,由農田水利會管理,係為巡視維護灌溉溝渠之用,並非一般道路。但因早期農地重劃,部分農水路更新改善,將圳溝堤岸視為農路之一部分;有些則因民眾時常通行未加阻止,或配合地方民意要求,長久以來一直被當作道路通行。地方政府普遍不願將此類圳溝堤岸,納入道路系統管理,故未設置交通標誌與安全防護設施,尤以路面破損未予以維護,交通意外事故時有所聞,不僅造成農田水利會管理權與使用權分離,更引發國家賠償紛爭。

由於上述國賠案例非單一事件,監察院復於101年深入查核各縣市之實際情形,發現全國被當作道路使用之圳溝堤岸土地,竟高達3,514筆,且絕大部分因管理權責不明,欠缺妥善維護或設置必要設施,置使用之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於不顧。監察院因而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促其正視此一問題,以保人命安全。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列管,農委會自102年起,已要求各農田水利會辦理清查作業,主動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方政府辦理協商、會勘及後續接管事宜;而地方政府已於102年至105年間,完成619件接管,其餘尚未完成接管之900件,農委會已設定每年接管目標為200件,預計於5年內完成。

圖片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巡察法務部及司法院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江召集人明蒼、方委員萬富、王委員美玉、高委員鳳仙、蔡委員培村、包委員宗和、陳委員慶財、李委員月德、劉委員德勳等9位委員,於105年11月22日巡察法務部。另,江召集人明蒼、張院長博雅、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方委員萬富、包委員宗和、江委員綺雯、李委員月德、林委員雅鋒、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小紅、劉委員德勳等12位委員,於同年12月5日巡察司法院。

巡察委員除於該兩次巡察座談會議聽取業務主管簡報外,針對法務部部分,就防逃機制之科技替代處分、對資淺檢察官行政簽結之指導、測謊機制及其鑑定品質、法官訓練成果評核、少年矯正及感化教育、對少年犯之指揮執行速度、精神病患在監之管理、監所增改擴建之預算、監所超收、檢察官退養金、財稅舊案稽徵即將屆期、酒駕遏阻、最高檢公訴組機制、通譯之招募與提供、受刑人自主性監外作業之評估、矯正之中間處遇、法醫研究所設置東部分所、電信詐騙案主犯及幫助犯之起訴比例及量刑、法官檢察官是否適當限制報考年齡、對重大刑案之分案機制、是否執行死刑、同性婚之修法進度及相關配套、修復式司法官於家暴案件之適用困難、DNA鑑定單位、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之訓練連結、假釋救濟、法務部廉政署辦案時效與監察院調查案件之配合等多項建言,促請法務部釋疑及檢討。

巡察委員對司法院部分,針對加強統一法律見解、刑事被告的羈押或交保之法官裁量基準、測謊結果之證據力、落實少年法庭之先議權的意義與價值、死刑的存廢、量刑標準更精進分析、法官法第32條團體績效評核之成績;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機制之汰除修法、同性婚姻的修法、大專校院教授違法兼職修法時程;自由心證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之下是否會被濫用?對於新興議題,司法人員之培訓;正視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平時與戰時之轉換等議題,促其釋疑及研議。又,有關扣押物命第三人保管時,涉及一審管轄、檢與檢、檢與院、院間審級等問題,制度是否健全?法令是否周延?並與院、部及相關機關之間的協調問題;監察委員若要訊問審理中羈押禁見的被告,可否比照法務部尊重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方式辦理?各級法院對監察委員的調卷,宜配合範圍之界定等諸多建言,促請司法院檢討及研議。

巡察委員提出多項深入精闢的建議,提供機關借鏡與檢討;司法院非常重視監察院所提出各項意見,積極召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防逃、羈押之抗告」及「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國防部對刑事訴訟法修正建議」諮詢會議討論。正值司法改革之際,監察院就受理民眾陳情、調查案件所得,提出具體建議,供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考,亦將持續追蹤管考,務期落實中央機關巡察功能,發揮監察職權。

督促法務部對於受刑人假釋案件 宜審酌其在監行狀並給予合理評估權重 俾客觀瞭解受刑人有無悛悔實據   監察業務處

按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故法務部審核受刑人聲請假釋案件,除受刑人已服一定刑期外,更須瞭解受刑人有無悛悔向上之相關實據。

陳情人梁先生年少時不慎沾染吸毒惡習,為了吸食毒品,曾經犯下多起竊盜、搶奪等案件並留有撤銷假釋紀錄,嗣梁先生入獄服刑,一度抱著完全自我放棄的態度,猶如行屍走肉地度過漫長刑期,直到某天與其他受刑人因細故發生衝突,遭獄方帶入「違規舍」隔離,梁先生始在完全靜謐的環境中真正沉澱思緒,重新思考自己未來要過何種生活。

梁先生離開違規舍後,決定重新出發,為了彌補年少失學之遺憾,遂報考監獄附設之補校高中部並完成學業,同時參與監獄工藝班之油畫自營作業項目,讓過去佈滿毒品針孔之雙手,拾起畫筆激發藝術潛能,並將年邁父母親對其不放棄的親情,完全融入作品中,畫出充滿彩色、不一樣的世界,除獲獎無數外,獄方更以梁先生「作畫謝親恩」之人生故事為範例,鼓勵其他受刑人重建自己的人生。

然而,梁先生雖然在獄中表現良好,並經獄方多次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卻因過去有毒品、竊盜及撤銷假釋紀錄,縱使服刑已逾五分之四,仍經法務部嚴評假釋;而同監獄其他犯下重罪之累犯受刑人,服刑逾三分之二即得報請法務部假釋核准,梁先生遂向監察院陳情,懇請給予更生之機會,讓渠能侍奉雙親,重新做人。

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釐清梁先生服刑期間表現、執行率、責任分數抵銷結果、獎懲紀錄及該部對於梁先生歷次假釋評估情形等,法務部表示已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之意見,建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假釋審酌面向,並函頒「假釋審核參考基準」,俾客觀審酌受刑人假釋案件。嗣後梁先生服刑之監獄第七度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法務部依上開假釋審酌面向詳為評估後,已通過梁先生假釋案件。期許梁先生能珍惜此一假釋更生之機會,發揮獄中所學之繪畫專長等,重建人生,並鼓勵其他受刑人改過自新,走回正途。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6年3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71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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