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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7期 106.05.10發行
監察院促請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保障原住民權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為保障原住民基本生存及居住空間,許多國家均制定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以保障原住民權益,我國為防範非原住民透過各種方式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立法規定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時以原住民為限,惟原住民被迫違法轉租、轉讓保留地之情形,仍時有所聞。

監察院為保障原住民權益,爰立案調查,經詢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表示,違法轉讓使用權之主要交易態樣有:(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簽署讓渡書,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實質移轉予非原住民;(二)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移轉予人頭原住民,但以簽立本票或其他方式,實質讓與非原住民使用。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不僅嚴重悖離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違反現行法令,更衍生原住民保留地地權實質流失的危機,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產權糾紛與衝突。

其實原住民保留地因違法轉讓、轉租不斷流失,最關鍵之處為原住民地區的經濟問題未獲改善,致使部分原住民因貧窮被迫違法轉讓、轉租的惡性循環不斷發生。為提供開創或從事經營事業之原住民業者,原民會設置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惟根據原民會統計,自93年至104年9月,全部核准貸款金額約僅占該基金資產總額之25%,顯示貸放情況不佳,而且每件貸放金額不高,平均每件貸放約新臺幣29.29萬元,對原住民開創或從事經營事業幫助有限。部分需要較多資金之原住民可能轉而求助於非原住民,造成原住民保留地因違法轉租、轉讓而流失之問題。原民會也未能確實建立妥善的金融配套措施,協助原住民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產業解決生計問題。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為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執行法令,自有責任提出對策並積極查處。惟多年來,各縣市政府未能善盡職責,詳加調查,而原民會僅以宣導方式處理,未能針對違法態樣,就法制面或執行面,謀求改善,督導各縣市政府積極處理,致使該違法情形長期存在且日益嚴重。監察院爰於105年6月糾正原民會,刻由該會依糾正意旨檢討改善中,未來監察院亦將持續關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執行之相關議題,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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