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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7期 106.05.10發行
監察院督促改善臺馬間海運服務 提升交通運輸效能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馬祖列島屬我國福建省連江縣,位於臺灣海峽正北方的閩江口外,東距臺灣基隆114浬,馬祖對外交通受限於天候,尤其是春秋兩季常因機場能見度不佳而關閉。交通部為改善臺灣與馬祖間海上運輸,經行政院98年12月核定「購建新臺馬輪計畫」,原預定102年開始營運,然卻遲至104年8月12日才首航,開航後又故障頻傳。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臺馬之星係中央補助連江縣政府設計、建造之駛上駛下型客貨船(Roll-on∕Roll-off ship駛上駛下船,簡稱RO∕RO),該船所有人為連江縣政府,負有船舶管養營運之責。惟交通部於購建臺馬之星案未善盡經費補助機關督導責任,致展延計畫執行時程;連江縣政府因多項履約爭議,致建造進度落後;又臺馬之星首航後,委外營運發生服務品質、船員管理及船舶設備等問題,嚴重影響臺馬間海運服務,即於105年5月糾正交通部、連江縣政府,期使相關機關就臺馬之星多次停航事件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擬誤點或停航因應措施。

監察院持續列管追蹤本案改善情形,連江縣政府對於船廠無法如期完工交船,依約扣取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億5,853萬6,910元;載重噸項目不符合契約之規定,依約扣減9,031萬5,620元;同時連江縣政府已將交船後之船員訓練納入採購契約規範,要求船廠依約實施船員訓練。交通部雖責由所屬航港局組成臺馬之星總體檢小組,復因臺馬之星105年6月5日至9月6日間再發生6次故障事件,修復期間達46天,停航後雖即以臺馬輪或合富快輪替代航行,仍造成馬祖居民及旅客不便,且造成國人對於國輪國造之設計建造品質失去信心。監察院再提審核意見,函請交通部表列相關船艇概況、維修、營運、船員配置、故障頻率及排除機制,並促請交通部會同連江縣政府研提「臺馬之星營運品質提升方案」,精進措施包括:「強調服務特性差異化,鞏固基礎服務項目」、「重視民眾意見回饋,服務貼近民眾需求」、「依服務對象屬性差異提供適性服務」、「建立查核及考評機制」及「主管機關督導改善機制」,以期提供優質的海運服務。

交通建設非但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也是觀光推廣的影響要因,監察院為維護人民權益,持續督促相關機關,讓每一個重要的瞬間,不再因交通困頓而失色,以提升我國觀光效益及交通運輸效能,讓居民得以安心、安全返鄉。

監察院促請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保障原住民權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為保障原住民基本生存及居住空間,許多國家均制定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以保障原住民權益,我國為防範非原住民透過各種方式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立法規定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時以原住民為限,惟原住民被迫違法轉租、轉讓保留地之情形,仍時有所聞。

監察院為保障原住民權益,爰立案調查,經詢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表示,違法轉讓使用權之主要交易態樣有:(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簽署讓渡書,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實質移轉予非原住民;(二)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移轉予人頭原住民,但以簽立本票或其他方式,實質讓與非原住民使用。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不僅嚴重悖離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違反現行法令,更衍生原住民保留地地權實質流失的危機,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產權糾紛與衝突。

其實原住民保留地因違法轉讓、轉租不斷流失,最關鍵之處為原住民地區的經濟問題未獲改善,致使部分原住民因貧窮被迫違法轉讓、轉租的惡性循環不斷發生。為提供開創或從事經營事業之原住民業者,原民會設置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惟根據原民會統計,自93年至104年9月,全部核准貸款金額約僅占該基金資產總額之25%,顯示貸放情況不佳,而且每件貸放金額不高,平均每件貸放約新臺幣29.29萬元,對原住民開創或從事經營事業幫助有限。部分需要較多資金之原住民可能轉而求助於非原住民,造成原住民保留地因違法轉租、轉讓而流失之問題。原民會也未能確實建立妥善的金融配套措施,協助原住民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產業解決生計問題。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為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執行法令,自有責任提出對策並積極查處。惟多年來,各縣市政府未能善盡職責,詳加調查,而原民會僅以宣導方式處理,未能針對違法態樣,就法制面或執行面,謀求改善,督導各縣市政府積極處理,致使該違法情形長期存在且日益嚴重。監察院爰於105年6月糾正原民會,刻由該會依糾正意旨檢討改善中,未來監察院亦將持續關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執行之相關議題,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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