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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8期 106.06.09發行
監察院有效發揮監察職權 督促國軍相關單位強化內部管理工作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國防部陸軍某軍團指揮部所屬某旅步兵營周姓中士(下稱周士),因夫妻失和、爭吵離婚等個人因素,情緒低落,曾多次於休假或外宿期間,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並私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以支付涉足不正當場所帳款,本軍紀案件經媒體大幅報導,嚴重斲傷軍譽,敗壞國軍形象。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確有未更換主官印鑑章、擅自簽發「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涉足不正當場所及未按編制用人等違失。依規定,簽發支票業務之各級人員異動時,應辦理國庫專戶印鑑更換;主官應自行保管之國庫存款主官印鑑,不得交付經管財務人員代為保管。然經查本案缺失包括:該步兵營自102年迄今,歷經2任營長及3任營輔導長,皆未依規定自行保管國庫專戶印鑑,逕由周士代管;該旅主計科、人事科應督導會計事項移交及印鑑變更事宜,惟僅針對移交清冊書面審查,均未能發現印鑑章未變更;該旅主計科曾於104年對該步兵營營部實施財務輔導檢查,發現周士將前任主官印鑑置於桌面,未辦理印鑑更換,旋即要求單位依規定辦理更換作業,惟未主動稽核單位財務狀況,顯見危安意識及敏感度不足,致錯失處置先機;此外,周士於104年自原步兵營調至他營任職,前主計科長卻要求周士留置於原步兵營執行單位預算財務業務,未按編制用人致久任乙職,形成管理漏洞。

因該旅執行財務管理、軍風紀維護及內部管理等工作不力,該軍團指揮部督導不周,確有怠失,監察院爰於105年5月糾正該軍團指揮部,促其注意改善。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本案改善情形包含:已完成清查所屬基層260個單位,確認均依規定設置保管國庫專戶印鑑;要求基層單位預財士生活作息納入建制單位管理;要求所屬依「陸軍軍職人員離、到職管制規定」管制離、到職;每季配合員額管制督導、定期及不定期現金抽查期程,至各單位實施查察;頒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主官交接作業規定」,藉由各級督管監交,落實交接程序;頒布「強化基層部隊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具體作法」,要求旅級主計部門每月對所屬實施檢核並記錄備查;修訂「主財職類士官選訓用實施計畫」,規定財務士官任期以2至4年為原則,避免因久任衍生弊端。

本案凸顯國軍部分基層單位財務管理、分層督管機制未確實等內部控制之重大違失,影響國軍形象至鉅。監察院於本案中有效發揮監察職權,依法予以糾正並促請改善,後續將持續督促相關單位檢討制度缺失,落實分層督管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工作,並增修相關法令,期杜絕類似軍紀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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