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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8期 106.06.09發行
監察院督促建構綿密的社會安全網 落實老年及弱勢照護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我國於82年老年人口比率跨越7%,進入「高齡化社會」,106年2月底已上升至13.33%,而老化指數指標也首度破百,達到100.18,換言之,我國老年人口開始超過幼年人口。往後隨著戰後嬰兒潮世代紛紛進入老年期,再加上少子女化趨勢及國人平均壽命逐漸延長,我國人口老化速度將更加明顯。面對人口老化及失能所帶來的長期照顧(下稱長照)議題與挑戰,是政府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

而處在社會邊緣的經濟弱勢者,以及身心障礙者照顧老弱的失能者,較不易獲取相關資訊,也難以主動表達需求或尋求協助,當面臨排山倒海的照顧壓力時,彷若走在懸崖邊,亟須政府及時介入提供相關服務,讓照顧者及其家庭獲得適當的支持與協助。

但據報載,臺中市發生1對李姓母子陳屍家中2個月無人知曉,直到104年11月19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去斷電並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後,才赫然發現2人已腐壞的屍體。同年11月11日臺中市1名林姓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疑似不堪照顧負荷,竟將中風的母親推落大排致死。

監察院為守護人權,經展開調查後,發現李姓母子長期孤立無援,李母是1名重度多重身心障礙的老年榮民遺眷,由李男獨力照顧,家計重擔也全落在李男1人身上,處境堪憐,但轄內的臺中市后里區公所里幹事任職5年來,從未訪視案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下稱臺中榮服處)在多年訪視過程中,也未能主動通報社政單位介入協助;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早在95年3月間即接獲民眾的通報,卻未能妥善處理,竟以「個案失去聯絡達6個月以上」為由,輕率結案,以致李姓母子未曾獲得相關協助及長照服務。

另外在林姓母女案,監察院發現林母中風後,生活難以自理,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者證明,由林女全職照顧。但林女為精神病患,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在1年半的時間內有多達6次自殺未遂的紀錄,以致照顧林母倍感壓力。然而,臺中市政府社政及衛政單位也是各自進行輔導關懷,毫無協調連繫,訪視更是流於形式,只以電話進行追蹤,以致案家未能獲得協助及服務資源,因而發生憾事。監察院爰於105年9月糾正臺中市政府、臺中榮服處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督促其儘速改善,目前仍持續追蹤改善情形中。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再過1年,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將超過14%,進入「高齡社會」,面對經濟弱勢及老人社會來臨,建構綿密的社會安全網,乃是國家施政上刻不容緩的要務,可惜政府相關機關單位之間各自為政,以致看不到社會安全網的空隙與危機,使得民眾的切身需求與政府的服務供輸之間,產生嚴重的落差,造成社會一樁樁的人倫不幸悲劇不斷發生。監察院呼籲政府應儘速補強社會安全網,打破各自為政的高牆,確實掌握弱勢民眾實際需求,讓有需求的家庭能夠即時獲得關懷扶助,方能避免這類憾事再次發生。

監察院有效發揮監察職權 督促國軍相關單位強化內部管理工作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國防部陸軍某軍團指揮部所屬某旅步兵營周姓中士(下稱周士),因夫妻失和、爭吵離婚等個人因素,情緒低落,曾多次於休假或外宿期間,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並私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以支付涉足不正當場所帳款,本軍紀案件經媒體大幅報導,嚴重斲傷軍譽,敗壞國軍形象。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確有未更換主官印鑑章、擅自簽發「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涉足不正當場所及未按編制用人等違失。依規定,簽發支票業務之各級人員異動時,應辦理國庫專戶印鑑更換;主官應自行保管之國庫存款主官印鑑,不得交付經管財務人員代為保管。然經查本案缺失包括:該步兵營自102年迄今,歷經2任營長及3任營輔導長,皆未依規定自行保管國庫專戶印鑑,逕由周士代管;該旅主計科、人事科應督導會計事項移交及印鑑變更事宜,惟僅針對移交清冊書面審查,均未能發現印鑑章未變更;該旅主計科曾於104年對該步兵營營部實施財務輔導檢查,發現周士將前任主官印鑑置於桌面,未辦理印鑑更換,旋即要求單位依規定辦理更換作業,惟未主動稽核單位財務狀況,顯見危安意識及敏感度不足,致錯失處置先機;此外,周士於104年自原步兵營調至他營任職,前主計科長卻要求周士留置於原步兵營執行單位預算財務業務,未按編制用人致久任乙職,形成管理漏洞。

因該旅執行財務管理、軍風紀維護及內部管理等工作不力,該軍團指揮部督導不周,確有怠失,監察院爰於105年5月糾正該軍團指揮部,促其注意改善。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本案改善情形包含:已完成清查所屬基層260個單位,確認均依規定設置保管國庫專戶印鑑;要求基層單位預財士生活作息納入建制單位管理;要求所屬依「陸軍軍職人員離、到職管制規定」管制離、到職;每季配合員額管制督導、定期及不定期現金抽查期程,至各單位實施查察;頒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主官交接作業規定」,藉由各級督管監交,落實交接程序;頒布「強化基層部隊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具體作法」,要求旅級主計部門每月對所屬實施檢核並記錄備查;修訂「主財職類士官選訓用實施計畫」,規定財務士官任期以2至4年為原則,避免因久任衍生弊端。

本案凸顯國軍部分基層單位財務管理、分層督管機制未確實等內部控制之重大違失,影響國軍形象至鉅。監察院於本案中有效發揮監察職權,依法予以糾正並促請改善,後續將持續督促相關單位檢討制度缺失,落實分層督管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工作,並增修相關法令,期杜絕類似軍紀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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