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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8期 106.06.09發行
監察院調查廚餘回收不彰案 促使回收廚餘為公庫進帳1億773萬元   監察調查處

我國以農立國,廚餘傳統上即多利用為農家禽畜飼料及堆肥材料,深具回收再利用價值。然而,國內廚餘回收工作推動近20年,廚餘占垃圾量的比率卻仍高達38%,回收再利用成效明顯不彰,不僅加重垃圾最終處置設施的負荷,更形成資源的浪費,監察院既為國家人權院,對環境資源的守護,向來不遺餘力,經章委員仁香、陳委員慶財、蔡委員培村立案調查後,提出多項調查意見促請主管機關研謀有效良方,期能突破回收再利用困境。

經過監察院持續追蹤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除已研提廚餘「回收再利用效能」及「生質能源化」等多項改善措施,並將廚餘回收再利用績效列入地方績效考核項目之外,更已按季追蹤地方廚餘堆肥場之操作營運情形,促使全國廚餘堆肥廠實際總運作量從103年日設計處理總量之71%,提升至105年之79%,且全國各地方環保機關回收廚餘後,標售予養豬戶再利用,已為105年公庫進帳達新臺幣1億773萬元。

同時,環保署已擬定具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預訂在5年內建置3座合計日處理量達600公噸之廚餘生質能源廠,每年估計產出沼氣發電量約2,160萬度,減少碳排放量達1.13萬公噸,勢將對國內綠能發展及環境保護工作,助益不少。此外,對於部分偏遠鄉鎮未回收廚餘的問題,環保署已促請車城鄉、滿州鄉、獅子鄉、延平鄉、東河鄉、蘭嶼鄉、卓溪鄉於垃圾車加掛廚餘回收桶,以增益民眾回收便利性與可親性,落實環保便民措施。

環境保護,人人有責,我國身為地球村的一份子,面對自然資源日趨耗竭及環境涵容能力的有限性問題,任何人皆難以置身事外,國內各級政府機關尤應以身作則,積極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監察院當持續監督主管機關廚餘回收再利用成效,維護民眾環境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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