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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9期 106.07.10發行
監察院督促改善監獄醫療照護 保障受刑人人格尊嚴及健康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馬丁‧路德‧金恩曾說:「任何一個地方的非正義即是每一處正義的威脅」。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基此,監獄衛生醫療照護,乃維持受刑人生存品質之基本條件,故對於受監禁者之衛生醫療照護等相關處遇及保障,亦應符合人性尊嚴。然而,人權的曙光是否真能挺進監獄這個容易被遺忘的角落?

詹君因案入監服刑,惟因發現罹患食道癌,103年11月5日接受食道切除及腸道重建手術,並於104年3月31日入監服刑。服刑期間因不堪惡疾痛楚,由其家屬2次代為申請保外醫治,然相繼遭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駁回,入獄不到4個月即病逝。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維護人民生命權,積極展開調查,案經調閱卷證,詢問相關主管人員,並赴醫院查證後發現,矯正署僅以電話片面瞭解受刑人詹君病況,即草率認定其病況穩定並判定不予同意保外醫治,臺北監獄輕視專業醫師建議詹君回原診療醫院醫治之意見,怠未積極查證及審酌詹君實際病況,且以尚需相關病歷摘要為由,致使詹君延誤就醫,爰於105年9月糾正矯正署及臺北監獄。

本案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矯正署及臺北監獄應對詹君死亡結果連帶負起國家賠償責任,並重申公政公約保障受刑人醫療權益之意旨。

  公政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矯正制度的積極目的在於幫助收容人復歸社會,然現行的獄政管理是否給予收容人改過遷善、回復生活常軌的動力及希望?抑或築起監獄的高牆,將他們推往社會更深的角落裡?監察院將持續關心獄政管理、醫療照護等司法人權及獄政改革議題,以促相關機關落實人權保障及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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