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99期 106.07.10發行
監察院督促改善監獄醫療照護 保障受刑人人格尊嚴及健康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馬丁‧路德‧金恩曾說:「任何一個地方的非正義即是每一處正義的威脅」。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基此,監獄衛生醫療照護,乃維持受刑人生存品質之基本條件,故對於受監禁者之衛生醫療照護等相關處遇及保障,亦應符合人性尊嚴。然而,人權的曙光是否真能挺進監獄這個容易被遺忘的角落?

詹君因案入監服刑,惟因發現罹患食道癌,103年11月5日接受食道切除及腸道重建手術,並於104年3月31日入監服刑。服刑期間因不堪惡疾痛楚,由其家屬2次代為申請保外醫治,然相繼遭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駁回,入獄不到4個月即病逝。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維護人民生命權,積極展開調查,案經調閱卷證,詢問相關主管人員,並赴醫院查證後發現,矯正署僅以電話片面瞭解受刑人詹君病況,即草率認定其病況穩定並判定不予同意保外醫治,臺北監獄輕視專業醫師建議詹君回原診療醫院醫治之意見,怠未積極查證及審酌詹君實際病況,且以尚需相關病歷摘要為由,致使詹君延誤就醫,爰於105年9月糾正矯正署及臺北監獄。

本案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矯正署及臺北監獄應對詹君死亡結果連帶負起國家賠償責任,並重申公政公約保障受刑人醫療權益之意旨。

  公政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矯正制度的積極目的在於幫助收容人復歸社會,然現行的獄政管理是否給予收容人改過遷善、回復生活常軌的動力及希望?抑或築起監獄的高牆,將他們推往社會更深的角落裡?監察院將持續關心獄政管理、醫療照護等司法人權及獄政改革議題,以促相關機關落實人權保障及司法正義。

監察院調查國道散落物案 力促研修法令 提升執法技巧 保障人命安全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104年8月18日高雄市發生拖板車載運重達數十噸鋼圈,因捆紮不牢掉落,造成機車騎士2死的重大事故,經警方調查該車輛竟超載38.2噸,於車道轉彎時鋼纜斷裂,釀成悲劇。另據媒體報導104年7月25日中山高北上苗栗路段,前方飛來多片大型鐵板及角鐵,造成後方11部大小車輛因閃避不及而受損,所幸無人傷亡,國道警察循線查出肇事的聯結車駕駛,依法開罰。類此超載或裝載物品捆紥不牢,造成車禍傷亡或阻礙交通等案件,時有所聞。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維護國人生命安全,且為瞭解主管機關是否有執法不嚴或交通管理措施不當等情形,爰立案調查。

監察院調查發現,交通部為汽車裝載行駛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對於法令規定與執法之間的落差情形(例如:「拒絕過磅」較「超載」之舉發件數多;法令規定為「防止發洩」與「牢固平穩」,實務取締以「掉落車外」及「器材固定」為認定;貨物裝載應嚴密覆蓋,執法標準係依個案認定等情形),顯然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善盡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之權責。

調查亦發現,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依法執行汽車裝載行駛相關稽查,對於執法盲點或難以舉證的情形,例如: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之限制難以強制過磅、行駛中掉落物舉證的認定、國道掉落物件數遠高於取締件數等窒礙處,應予提升執法技巧,以落實稽查舉發,惟卻坐視違規情形不斷發生,難以達成維護交通秩序的目標。

法令規定與實務執法的差異,確實容易讓用路人心存僥倖,導致超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掉落的情形屢見不鮮。過去國道不僅發生豬隻掉落,甚至還曾出現冰箱等大型家具掉落物,又因車速快,即使是小物件之散落,殺傷力亦相當大,且車流量大,遇有掉落物勢必不易閃避,影響行車安全及順暢甚鉅。

案經監察院調查竣事,並於105年6月糾正交通部、警政署後,已持續追蹤,以利該兩機關就法律面及執行面等相關問題,確實檢討改善,從根本解決因超載或掉落物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障民眾行車安全。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