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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9期 106.07.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使得參加教育輔導計畫人數增加3萬人   監察調查處

教育部與內政部為照顧新住民朋友,於101年3月至104年7月合辦「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下稱火炬計畫),期能提供新住民子女完整的文教輔導機制,但執行成效不如預期,案經監察委員蔡培村、楊美鈴完成調查,並持續追蹤2年後,已獲得初步改善成果。

上述火炬計畫於104年7月結束後,監察院持續追蹤教育部辦理新住民母語傳承課程、全國多語多元文化繪本親子共讀、多元文化週、教師多元文化研習、多元文化教材、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諮詢輔導、親職教育、教育方式研討會、華語補救課程等「教育輔導計畫」,使得參加「教育輔導計畫」人數由104年之38萬6,351人,增加到105年之41萬6,685人,一年內增加3萬334人。此外,行政院於104年6月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跨部會整合公、私資源,並將原外配基金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中央及地方推動新住民相關事務遇有經費不足時,可依規定申請補助,將有效延續並擴大火炬計畫之成果及效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住民母語傳承課程方面,宜蘭縣學進國小積極申辦母語傳承課程,於104年暑假分三梯次開設越南語專班,教導新住民子女越南語基本問候語、常用句及歌謠,使新住民子女從母語學習中培養自信和成就感,提升自我認同,雙(多)語溝通能力更有利於其未來國際行走能力及發展契機;此外,金門縣金寧國小也於暑假期間辦理「暑期新住民語文樂學營隊」,藉由學習印尼語與越南語、體驗美食、說故事、歌謠、遊戲及各國文化彩繪活動等,促進親子關係,及增進新住民子女對於母語聽說能力,106年2月18日有兩位同學通過「越南語國際認證」。

監察院重視人權保障,將持續追蹤各政府機關對於新住民之關懷,尤其新住民之母語傳承,更是我國走向國際化,強化全球競爭力之優勢文化資產,將成為未來持續關注之重點。

監察院調查橋梁安全 促使平均「檢測率」達98%   監察調查處

鑒於高屏大橋、雙園大橋、后豐大橋斷橋事件殷鑑不遠,而我國每年自7月起進入颱風季節,為維護防颱期間,民眾通行橋梁之生命安全,監察委員李月德、王美玉、方萬富於103年針對審計部102年總決算所呈現的橋梁維修等缺失,進行調查,並糾正交通部、內政部後,已使得橋梁平均「維修率」由102年之64.1%提高至104年79.3%。

由於橋梁安全關係不特定眾人的生命安全甚鉅,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由行政院105年10月28日及交通部105年10月21日回函顯示,各縣市政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2年至104年對橋梁之平均「檢測率」已達98%,顯示在監察院提出糾正後,相關單位已較昔日更加重視橋梁檢測。

又為健全橋梁維護管理制度,交通部於105年6月將「臺灣地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實施要點」修訂為「臺灣地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督導考核及評鑑實施要點」,明定各縣市政府得將橋梁評鑑成績納為相關人員績效考核或獎勵懲處之參考,同時也將「橋梁檢測及橋梁維修作業之獎懲制度」列入評鑑項目。

本案經監察院糾正後,雖然已較昔日改善,但仍有部分機關所主管的橋梁「檢測率」未達100%,另有部分縣市政府「維修率」低於60%;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追蹤各橋梁主管機關對橋梁之「檢測率」、「維修率」,以督促相關機關落實橋梁安全維護管理,增進用路人行車安全,造福人群。

圖片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巡察臺灣宏觀電視 關切該臺107年移撥公共電視後 僑務宣傳工作之進行方式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召集人包宗和等5位監察委員於106年5月3日巡察臺灣宏觀電視(下稱宏觀電視),瞭解該臺於107年移撥給公共電視後,僑務委員會(下稱僑委會)未來僑務宣傳工作之進行方式。

宏觀電視自89年創設以來,由僑委會督導管理相關節目製播,但該會決定自107年起不再編列預算,並將宏觀電視的業務及預算移撥給公共電視。

監察委員於巡察會議中,針對未來僑委會如何結合外交部及文化部等相關資源進行國際宣傳、僑委會對於新媒體的運用、宏觀電視移撥予公共電視後的營運方向、僑務電子報的經營發展方向等問題提出詢問。

僑委會副委員長田秋堇表示,宏觀電視過去扮演撫慰海外遊子思鄉之情的角色,也為我國建立一個面對全球的窗口,但宏觀電視預算每年遞減,難以製作優質節目,加上新媒體崛起,僑胞可自多元管道取得臺灣訊息,因此該會決定將宏觀電視移撥給公共電視統籌辦理,未來該會將以「僑務電子報」及其他社群媒體進行銜接,持續服務海外僑胞。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召集人包宗和表示,目前僑委會力推的「僑務電子報」僅著重在文字方面,而部分國家如中國、新加坡、日本等則以國家資源投入國際宣傳,包委員建議未來「僑務電子報」可加強影音內容,並持續與僑界深入互動,以凝聚僑胞的向心力。

  本次巡察由召集人包宗和帶領,監察委員江綺雯、仉桂美、李月德及章仁香等4位參加。

督促檢察機關偵辦受刑人另案告訴案件 提訊受刑人應尊重其權益 避免濫用戒具   監察業務處

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所定施用戒具之對象、種類與解除戒具之時機等,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規範所屬檢察機關之法警執行勤務,妥慎使用戒具,以期維護人權,並兼顧戒護安全,所訂頒之要點。依該要點第2點第1款、第5款、第4點第1款、第6點及第7點第1款規定,經確定裁判判處罪刑之受刑人或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或向監獄、看守所、軍法機關、保安處分場所或其他拘禁處所借提之人犯,法警得施用戒具,並以使用手銬為原則;該受刑人以「被告」身分在庭應訊時,應解除其戒具;如認有維護安全之必要,檢察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被告之自白任意性受到質疑,並兼顧戒護安全及維護其權益。

陳情人謝先生前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已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服刑,懺悔過去所犯下之錯誤。然檢察機關偵辦謝先生另案告訴他人偽造文書案件,借提謝先生應訊時,法警未發覺謝先生係以「告訴人」身分在偵查庭接受訊問,亦未詳查謝先生有無事實上足認其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仍逕行對謝先生施以手銬、腳鐐等戒具,拘束其在偵查庭之身體自由,謝先生認有侵害其權益情事,遂向監察院提出陳情。

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釐清檢察機關借提謝先生應訊之目的及有無施用戒具之必要性,檢察機關表示已立即檢討改善,加強法警相關法令之宣導及教育訓練,爾後檢察機關提訊之人犯,只要在偵查庭接受訊問,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所定例外施用戒具之情形外,無論係以「被告」或「告訴人」身分應訊,均一律解開手銬應訊,且不得任意施用腳鐐,以維護訴訟雙方之表意權。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6年6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54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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