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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0期 106.08.10發行
林肯大郡災變部分建物荒廢仍未解決 監察院督促改善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每年的7月至9月是颱風侵襲臺灣最多的月份,86年8月18日溫妮颱風帶來豪雨,造成前臺北縣汐止鎮(後改制為臺北縣汐止市,今新北市汐止區)林肯大郡社區(下稱林肯大郡)發生地基、擋土牆崩落,導致28人死亡、50人輕重傷、200戶房屋全倒及340戶房屋半倒之悲劇,然而事隔多年之後,林肯大郡第三區,每逢颱風季節,仍令人憂心建物安全。

林肯大郡發生災變後,監察院曾進行調查,就前臺北縣政府相關主管與承辦人員予以糾彈,刑責部分函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缺失部分則糾正前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此外,針對林肯大郡第三區第三排房屋,係全倒或半倒之損壞程度認定事宜,亦經另案調查後,函請行政院督飭內政部及前臺北縣政府,限期檢討妥處;受災戶後續安置與社會救助等,亦宜由內政部及前臺北縣政府依權責持續妥處在案。

惟監察院於104年接獲陳情人陳訴,新北市政府對於林肯大郡第三區第三排建物之整治補強,長期與建商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肯建設公司)互相推託,監察院乃調閱相關調查案件、新北市政府歷次函復說明、法院相關判決書類,並於105年1月辦理現場履勘及詢問相關主管人員。

監察院調查發現,前臺北縣政府於林肯大郡災變後,雖已給予受災戶相當賠償或補償,分階段進行災變邊坡補強工程,並監測補強後之穩定狀況,同時責由林肯建設公司將受損嚴重之部分建物拆除與進行地下室補強及回填作業,惟林肯大郡第三區第二排建物被判定為全倒(上部結構應予拆除),卻長期處於結構安全狀況不明與待處理之狀態,尤其是第三區第三排建物之結構補強,迄今仍未獲妥善解決;新北市政府負有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責任,對於林肯大郡災變受損建物,卻延宕多年未能本於職權適當處置,以排除再次引發災變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疑慮,亦未能有效紓解受災戶長年民怨,監察院復於105年5月糾正新北市政府,督促其注意改善。

林肯大郡災變即將邁入第20個年頭,對許多民眾而言,當年的災變至今仍是血淚往事,歷歷在目,而政府更應積極處置災變後續事宜。《尚書.五子之歌》:「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愛護人民,是政府神聖之責任,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監督各級機關,以保障民眾的生存權及財產權,造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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