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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1期 106.09.08發行
監察院調查外籍漁工遭虐案 保障漁工人權獲國際肯定   監察調查處

104年7、8月間我國高雄籍「福賜群」號漁船發生印尼籍船員落海失蹤及涉有虐待印尼籍船員SUPRIYANTO致死情事,該船員死前曾錄製3段影片控訴遭虐,卻因通譯人員翻譯錯漏、檢察官未詳查死亡原因及時間,以及未詳查有無相關人員構成過失致人於死、使人為奴隸等罪嫌,且相關事證均未調查完備,即遭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簽結,該案件並經國際媒體BBC INDONESIA大幅報導。外籍船員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的漁業勞動力來源,為督促政府相關機關正視外籍漁工勞動條件,監察委員王美玉遂於105年4月12日立案調查。

監察院完成調查後,促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11月28日發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第2540號案件重啟調查印尼籍船員SUPRIYANTO死亡案件。

對於境外聘僱外籍漁工之人權保障部分,監察院針對本案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提出糾正。而農委會除於105年7月20日制定公布「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漁業法」等相關法令外,並於106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將仲介機構納入管理,以及明定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提高其人身及醫療保障等,採取更完備的措施,以改善漁工勞動條件。

105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監察院院長張博雅偕同本案調查委員王美玉及監察委員陳小紅等人,組團前往印尼雅加達市回訪印尼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拜會該國監察使公署、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局(BNP2TKI)、人權工作小組(HRWG)等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就兩國移工人權保障等議題交換工作經驗與意見。此行特別向印尼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局秘書長Mr. Hermono表達印尼政府應該加強取締在印尼當地違法仲介剝削漁工及移工的行為,已獲該局承諾。

值得一提的是,監察院於106年1月13日收到印尼人權工作小組幹部的感謝函,就本案因監察院調查而獲重啟調查,表達最深的謝意。此外,106年6月27日也使得我國相關人士,獲美國國務院表揚,成為打擊人口販運的英雄人物。

  監察院調查本案是為了基本人權的實現,國際也因此肯定臺灣為改善漁工問題及基本人權所做的努力。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業於98年4月22日公布、98年12月10日施行,該施行法第4條明確指出,各級政府機關於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監察院仍將持續促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應正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及管理問題,實現我國是人權國家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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