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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2期 106.10.06發行
國立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代表不足 監察院督促下 市府依法開罰   監察業務處

宋先生發現某國立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遴選的委員,勞工代表未占委員人數3分之1以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為維護勞工權益,宋先生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反映,案經該署轉由臺北市政府查處,發現該校確實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形,便發函要求該校限期改善。但3個月期限屆滿後,該校不但未改善,甚至將原本公告於網站之委員名單撤下,導致公眾無法監督其改善情形,宋先生因而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在瞭解案情後,函請臺北市政府依法妥處。該府勞動局回復已依法通知限期改善,惟該校於改善期限到期後仍未改善,監察院再次函請臺北市政府積極究處,該府勞動局遂於106年8月30日裁罰該校,追究其責任。

本案經監察院督促市府依法行政,已處該校罰鍰,期使其職業安全衛生制度能趨於完善,提供勞工更周全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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