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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2期 106.10.06發行
監察院調查南科「健康生活館」閒置 促使體育館、游泳館、健身房開張營運   監察調查處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下稱南科)管理局為提供南科及附近居民調劑身心、紓緩工作壓力及健身娛樂之休憩場所,乃興建運動公園及相關體育設施,而「健康生活館」即為運動公園體育設施之建築工程。

然占地2.34公頃,耗資新臺幣5億8,179萬元之「健康生活館」,於完工後,卻出現部分空間閒置現象,致影響投資效益;案經監察院於104年完成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已使得南科管理局於105年3月30日與OT營運廠商完成「健康生活館」營運移轉之投資簽約,而「健康生活館」所屬體育館、游泳館及C棟生活館3樓健身房亦分別於105年5月1日、105年7月1日、106年1月15日開始營運,使得該館發揮效益,避免浪費。

政府預算有限,每筆支出,都應發揮福國利民效果,為杜絕閒置公共設施浪費公帑,監察院將持續行使監察權,以維護政府廉能形象,節省公帑。

監察院調查自來水漏水案 力促加速解決問題   監察調查處

國內由於降雨分布不均,高山地形陡峭,降雨到達地面後,即快速流入海洋,使得水情不免出現吃緊狀態,然而國內能提供興建水庫之安全地點已十分稀有,如採海水淡化,成本又過高,如期望颱風帶來適度雨量,又非人類智慧能100%掌控,因此降低自來水漏水率已成為貯蓄水資源之重要手段。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使民眾享有「量足質優」自來水的基本人權,歷年曾對自來水漏水率於99年時達20.5%,遠高於日本(東京)的3%等問題立案調查,發現台灣自來水公司無法確實掌握管線漏水位置,致管線之汰換多繫於其是否逾齡,而非其是否破漏或漏水嚴重,且水價若無法合理調整,台灣自來水公司未來仍無足夠資金辦理管線汰換工作。

案經監察院完成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台灣自來水公司除與民間公司簽約,引進以色列TaKaDu公司開發智慧軟體,提高偵測漏水案件精準度外,另訂定「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計畫總經費新臺幣795.96億元,預計汰換舊漏管線6,000公里,截至105年底漏水率為16.16%,低於年度計畫目標16.95%;同時修訂「台灣自來水公司汰換管線實施要點」及訂定「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情形獎懲標準」,及成立降低漏水率專責單位「漏水防治處」,負責執行計畫規劃、督導及考核工作。

其次,就水價而言,台灣自來水公司於「基本民生用水量水價儘量低廉」方面,將保障民生基本用水量不予調整;而在「擴大累進價差費率」方面,未來規劃之用水費採擴大收費級距,以符合公平原則並利推動節約用水政策;另於「微幅反映成本,緩和物價上漲」方面,將視社會氛圍研擬調整幅度,必要時採分階段實施,以避免影響民生及社會經濟發展。

此外,截至106年9月18日止,翡翠水庫有效蓄水量為68.81%、石門水庫有效蓄水量為67.14%,雙雙跌破7成,監察院將持續督促經濟部和自來水事業,分別由合理水價、工程技術等層面,持續減少自來水漏水率,使得寶貴水資源能為世世代代子孫永續利用,建構美好生活環境。

圖片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巡察考試院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蔡召集人培村、張院長博雅、陳委員小紅、仉委員桂美、陳委員慶財、方委員萬富、尹委員祚芊、王委員美玉、包委員宗和、李委員月德、章委員仁香、劉委員德勳等12位委員,於106年7月3日下午巡察考試院,瞭解國家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訓練等業務推動情形,及公務人員績效考核、退撫基金監(管)理情況。

巡察委員首先聽取考試院暨所屬部會業務簡報,接著在考試院伍院長錦霖及銓敘部周部長弘憲等陪同下,巡察銓敘部所屬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實地瞭解退撫基金投資績效及運作情形,並參觀該委員會交易室,委員們對於交易流程、保密防弊機制及利益衝突迴避等提出詢問。

蔡召集人培村表示,考試及監察兩院為我國五權憲政獨有之設計,兩院間功能更是息息相關。考試院在文官培訓、法治教育的貢獻,使我國文官體制在歷次政黨輪替中皆能穩定發展。未來,面對全球化、資訊化的挑戰,期盼能以考試院提供優質人力,並搭配監察院糾彈不法公務人員之合作機制,塑造更廉能有為的政府,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座談會中巡察委員對於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年金改革對文官之衝擊、公務人員兼職、中央三級機關政務人員員額數、國家考試報名人數下降、公務機關人力新陳代謝及人力運用、提升退撫基金報酬率及強化管理、考績制度淘汰機制、考科設計應與時俱進、進用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之影響、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考績評比等,提出多項建言與問題。

張院長於意見交流時表示,現行我國的政府組織及制度,確實存在如:中央機關組織員額的精簡與地方政府員額的膨脹、中央機關主任秘書與地方縣市政府秘書長職務列等的衡平性等諸多問題,應特別多加注意。伍院長感謝監察委員提供意見,並對張院長所提關於官制官規、文官制度的建言表示,會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秉持整體性、衡平性及穩定性進行檢討與研議。

國立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代表不足 監察院督促下 市府依法開罰   監察業務處

宋先生發現某國立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遴選的委員,勞工代表未占委員人數3分之1以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為維護勞工權益,宋先生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反映,案經該署轉由臺北市政府查處,發現該校確實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形,便發函要求該校限期改善。但3個月期限屆滿後,該校不但未改善,甚至將原本公告於網站之委員名單撤下,導致公眾無法監督其改善情形,宋先生因而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在瞭解案情後,函請臺北市政府依法妥處。該府勞動局回復已依法通知限期改善,惟該校於改善期限到期後仍未改善,監察院再次函請臺北市政府積極究處,該府勞動局遂於106年8月30日裁罰該校,追究其責任。

本案經監察院督促市府依法行政,已處該校罰鍰,期使其職業安全衛生制度能趨於完善,提供勞工更周全的安全保障。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6年9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72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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