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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3期 106.11.10發行
監察院督促落實性別平權 防治職場性別暴力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傳統父權習俗輕忽女性,什麼是女性最無法忍受的,答案是不論已婚或未婚,女性名字都不會被寫入族譜……顯示傳統觀念中女性的存在與生命根本不被承認,女性勞苦從不被記入歷史」(引自《識讀性別平等與案例分析》)

聯合國於西元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揭示婦女與男子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我國是人權國家,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日起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亦揭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性別平權的倡議、教育的推廣,讓我們藉由學習認識自己的性別與尊重性別差異,然而,部分傳統沿襲的性別刻板印象與歧視,仍在社會的角落發酵,職場性騷擾事件更是如此,事件背後隱含職場權力不平等的問題,行為人利用其權勢對被害人性騷擾,被害人為維持工作職位或是工作內容,多數會隱忍而不敢聲張,除身體受到傷害外,更嚴重影響到精神及心理狀況。而職場性騷擾的本質,事實上已經構成就業的性別歧視,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CEDAW所揭示之「保障性別工作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之立法目的、精神及規定,實有待政府更強而有力的政策推行及宣導,讓性別平權的觀念得以真正深植到每一個人心中,進而養成對性別暴力零容忍的態度。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林祺源(下稱林員)擔任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宜蘭監獄(下稱宜蘭監獄)副典獄長兼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召集人期間,曾於104年7月24日、25日及30日,在職員A女加班時於監獄辦公室內,叫A女躺在地上解開內衣,由其對A女進行按摩,以手從心臟滑到腹部肚臍按壓約十幾分鐘。A女雖礙於其權勢不敢聲張,但因心理嚴重受創,經醫師診斷有短期憂鬱反應、焦慮等症狀,人格尊嚴已受到侵犯或干擾。

沒有任何人有權利侵害別人的身體,政府更應作為全民防治性別暴力之表率,監察院為保護女性人身安全,守護人民權益,對上開案情積極展開調查,經訪談本案當事人、證人及關係人等,再赴矯正署實地調取卷證資料,並詢問相關機關主管及承辦人員。調查發現宜蘭監獄未於法定期限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且林員未依規定於考績委員會開會時迴避;法務部明知A女因無法與林員同在該監工作而到處覓職,卻未將林員調離現職,反協助A女調職,使A女受到因提出性騷擾申訴而被調職的不利處分,遲至監察院約詢後,始於105年7月22日將林員調離該監。

  監察院調查後於105年10月彈劾林員,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林祺源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另於同年11月糾正宜蘭監獄、矯正署及法務部,並持續追蹤相關機關實施性騷擾防治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之改善情形。

  聯合國婦女署親善大使艾瑪華森(Emma Watson):「惟有互相支持,否則我們永遠飛得不夠高。(We're never, ever, ever going to be able to fly as high unless we're both in support of each other.)」在爭取平等的路上,我們需要互相支持,任何一個不平等的對待都應該被正視,讓我們學習尊重差異,彼此包容,使性別平權跳脫法律文字;懂得自我保護,也懂得保護別人,使性別暴力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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