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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3期 106.11.10發行
受刑人勞作金及保管金遭全數扣押 監察院促合理酌留生活所需金額   監察業務處

監獄是一般人不易接觸的環境,對獄中生活尤難以想像。受刑人因身處監獄之中,生活多有受限,其經濟來源大多以於作業工場完成一定工作後,所換取的勞作金以及親友提供之金錢為限,相較於一般人可由多種不同途徑賺取金錢有相當大的差異,受刑人若因必須繳回犯罪所得或清償債務,而須從上開收入中扣押部分金額抵償時,其可使用的額度自然減少許多,因此法院及檢察機關應衡酌扣押金額多寡,使受刑人仍可運用酌留之餘額支付日常生活所需。

監察院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某監獄受刑人陳情,為某地方法院逕以執行命令通知該監扣押其全數所有之勞作金及保管金,以供清償訴訟費用,導致其無足夠之金錢支付生活所需,已侵害其權益。究竟受刑人在監獄每個月的基本生活費用為多少?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令解釋,男性收容人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案經監察院函請司法院考量實情後,經該法院重新審視酌留金額之適當性,並參酌該受刑人特殊家庭因素,其在監所內之花費皆須仰賴年邁中低收入戶之母親接濟,故認為應予酌留3個月之生活費即3,000元供維持生活為宜,因此該法院民事執行處旋即撤銷關於原勞作金3,000元之移轉及扣押命令,以維護受刑人之生活品質及權益。

監察院重視受刑人之權益保障,每位受刑人已因所犯過錯而入監接受制裁,因此對於其所應有的基本權益應盡力維護。監察院將持續關注受刑人相關議題,使其能在健全且完善的環境之中,為未來的生活做好準備,以迎接嶄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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