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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4期 106.12.08發行
監察審計協力合作 遏止溢發獎金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依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等相關規定,醫院係按其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之一定比例發給醫事人員獎勵金。惟健保支付制度下,醫院之實際收入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結算確認後方予確定,爰獎勵金自應配合健保醫療款之核減或補發情形為一致性處理,即醫院應自健保確定給付之日起追扣或補付獎勵金。

審計部查核指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有未追扣溢發獎勵金的情形。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分院)未積極辦理89至92年溢發獎勵金追扣,係遲至103年始發函追扣溢發獎勵金,亦一再拖延未予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遲至103年方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並決議懲處名單,導致已逾公法上請求權5年時效與公務人員懲處權10年時效,不但造成部分獎勵金無法收回,且應負疏失責任人員卻只能免議處理,顯然有嚴重違失。

調查亦發現,退輔會未及時有效督促新竹分院改善,在明知溢發獎勵金應予追扣的情形下,竟以「實務上不易追扣」等理由,答復審計機關不予追繳,對於新竹分院獎勵金請求權及人員懲處權罹於時效的結果,應負督考不力之責任,爰依法提案糾正。

在監察院督促下,退輔會自106年度起要求各榮民總醫院定期追蹤其與所屬分院的健保結算情形,並每年辦理分院獎勵金查核作業等;該會亦請各分院每月召開對帳會議,討論相關醫療帳務,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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