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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5期 107.01.10發行
因海損致鉅損 監察院彈劾兩艦長 糾正海巡署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颱風海嘯等天然災害或許無法避免,但人為疏忽釀禍得能有所避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所屬之台南艦,為我國當時建造最大噸位(2,000噸級)之巡防艦,於99年11月23日交船,惟台南艦於100年至102年,計發生3次人為造成的海損事件,監察院爰介入調查。

監察院調查發現,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台南艦前艦長江東興,於100年5月12日任由未具備適任證書的駕駛員當值,又指揮駕駛未採取適當的避讓措施,因而發生第1次船舶碰撞海損事件,遭法院裁判該艦須負75%的碰撞責任。台南艦前艦長楊志成,於101年8月30日駕駛該艦在金門料羅港結束演練離開碼頭時,未注意退潮水深不足,亦未申請拖船協助,導致該艦船體觸礁擱淺,發生第2次海損事件,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另楊員於102年12月22日在東沙海域下令該艦起落錨時,未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子海圖,因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的疏失,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導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的保險條件。

統計台南艦自交船日至103年12月31日,共計服役約1,500天,3次海損事件即造成停航848天,比例為56.53%,總維修費用高達新臺幣3億8,119萬4,302元,且因海損率高,被迫調整不利之投保條件。該艦服役4年即超過半數時間皆處於停航,妥善率過低,影響我國經濟海域巡護密度及各項預期目標的達成,海巡署不僅未依法追究直屬長官責任,未將艦長移送審查或懲戒,對於海洋巡防總局前總局長的懲處亦過輕。

兩位前艦長因個人失職、人為疏忽,致使國庫鉅額損失,且因以往認定為海損的事件,其損壞程度均難達全損的理賠條件,各級艦艇形同暴露於未保險的風險中。監察院依法監督各級政府及其公務員,體認每一分稅收皆是民脂民膏,故於105年12月彈劾兩位前艦長,106年1月糾正海巡署,期盼所有的公務員,均能秉持審慎不怠懈的態度,克盡職守、善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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