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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5期 107.01.10發行
圖片 監察院將成為我國防制酷刑的國家防範機制
人權保障委員會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規定,以有效杜絕世界各地發生各種形式之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情事,西元(下同)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CAT)》(下稱禁止酷刑公約),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迄今161國家批准或加入該公約,為聯合國九大核心公約之一。2002年12月18日聯合國另決議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並於2006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為促使締約國履行國際義務,聯合國希望透過機制的建立及國際間的合作,以有效展開防範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各項行動。其機制包括在聯合國設立《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SPT)》,小組委員可以赴各締約國訪視各相關剝奪人身自由之設施,並責由締約國各自建立防範酷刑的國家機制(NPM)。迄今,全世界有83個國家已完成批准或加入公約任擇議定書,並陸續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國家防範機制係由任擇議定書第四部分所規範,主要功能包括定期檢查與查訪拘留地點與設施、提出建議意見、取得一切資料、與聯合國《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接觸、與國內機關對話、公布年度防範酷刑報告等。

根據任擇議定書第17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最遲於本議定書生效或其批准或加入後1年內,應維持、指定或設立1個或多個獨立的國家防範機制,負責在國家層級防範酷刑。依據聯合國具諮詢地位之《防範酷刑協會(APT)》資料庫統計,目前83個已簽署或加入任擇議定書的國家中,有64國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其中有16國(占25%)成立新專責機關、有48國(占75%)指定既有機關負責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前述48國之中,有35國指定監察機關(Ombudsman Institution)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另有8國則指定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承擔。由此顯示,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係指定監察機關負責國家防範酷刑機制。

我國為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內政部已研擬《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明定監察院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作為。《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全文計10條,其中涉及監察院職掌者有2條,包括第4條規定:監察院設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防制相關委員會,以推動防制酷刑各款工作;以及第5條規定:任何人於本公約及議定書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得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等條款。法案研議過程中,監察院均積極派員參與歷次討論。

為循行政程序將《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政部已於106年9月8日、12月20日召開2次法規委員會議審查該草案,監察院均派員列席參與討論,並派員出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開之相關研修會議,以就法規委員審查草案意見涉及監察院部分,提出回應及修正意見。內政部希望法案能儘快通過立法院審議,完成公約與任擇議定書之國內法化程序。

  基於內政部研擬法案規劃,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將由監察院負責,未來法案一旦通過,監察院相關單位及人員必須參與該機制的運作,且須對公約、任擇議定書及相關機制有相當瞭解。為配合內政部推動進程,監察院參與該部於106年10月19日舉辦之「我國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之實踐與展望研討會」。監察院除院長張博雅於研討會開幕典禮致詞外,並由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孫大川副院長主持第3場關於「國家防範酷刑機制」議題之討論,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召集人方萬富委員亦出席該場與談,另指派人權保障委員會執行秘書林明輝就國家防範酷刑機制涉及監察院業務部分提出報告及參與第4場(圓桌論壇)與談,透過研討及對話,讓與會者瞭解各國運作現況及我國指定監察院作為國家防範酷刑機制之角色功能。未來,監察院仍將積極參與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相關工作及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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