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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5期 107.01.10發行
監察院關心技職人才培育 力促技職教育與產業需求接軌   監察調查處

技職教育是培養產業需求人才重要搖籃,然因部分技職學校著重學術化,或輕忽需要較高成本教學設備之工業、農林漁牧類科(系、所),使得所培育之技職人才類別和數量無法和產業迫切需求接軌,影響產業用人和國民就業,有礙「學用合一」。

對於上開技職教育面臨之困境,監察院監察委員包宗和、楊美鈴、劉德勳、江綺雯為促使技職教育正向發展和回應產業需求,前就「技職再造計畫」立案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已逐漸呈現改善效果,對技職體系學生和產業發展皆有助益。

技職教育經費由100年度新臺幣(下同)234.97億元成長至105年度310.9億元,成長達75.93億元。另此案經調查後,針對案內調查經費實際使用情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組輔導訪視小組,針對受補助私校、抽查10%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輔導訪視,內容包含:各校採購流程、經費核銷情形、教學設備與課程結合情形及盤點教學設備安置使用情形,並於106年度亦持續追蹤及辦理輔導訪視,以期改善整體經費及設備使用效益。

此外,原本服務業領域招生人數較農林漁牧和工業類領域招生人數較高之現象,已逐漸調整;而教育部於105學年度補助系科實務課程占總體課程數,也從36.59%提升至44.26%,平均提升為7.67%。此外,為強化技職體系師資陣容,教育部105學年度另補助87校,遴聘8,465位業界專家入校協同教學;統計高職學校105學年度遴聘業師人數更達1,043人,期能提升實務及就業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提高私校整體發展獎補助指標中以技術報告升等教師之權重,由2倍提升至8倍,期能導引學校重視及鼓勵教師以技術報告升等,以逐步減緩「重研究 輕教學」現象,對實現「學用合一」,力促教育、產業雙贏有所助益。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督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強化技職教育人才培育,保障教育人權,使各類科優秀技職人才皆能與產業接軌,促進國民就業。

監察院關心低收入戶生活 力促提振推介就業量   監察調查處

又到了寒冷的冬季,當家家歡樂享受新年連續假期時,在社會上,仍有許多低收入戶正為三餐溫飽而憂愁。監察院關心低收入戶生活,曾就「國內社會救助安全網是否完善?」立案調查,並經完成調查且持續追蹤改善後,已促使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與勞動部共同提振低收入戶的推介就業量,有助於這些經濟弱勢家庭中具有工作能力者,獲得就業並改善生活品質。

社會救助制度的積極目的是為了促進低收入戶自立,藉由救助資源與協助,脫離貧窮對救助的依賴,最終自立生活。但此案調查發現,政府對於低收入戶欠缺制度性的鼓勵就業配套措施。經監察院督促改善後,使得103年至105年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由103年之17,797人,提高至105年之20,007人;而推介就業人數也由103年之10,192人,提高至105年之14,095人,呈現成長趨勢;且社政單位也在105年提供28,633人次以工代賑機會,對於紓解民困有所助益。

另截至106年3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15歲以上至未滿65歲之有工作能力人口為343,228人,其中就業已達22萬多人,約占67%。有鑑於仍有11萬多人尚未就業,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衛福部為通盤檢討就業協助情形,已函請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將轄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的名冊,提供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排除就業障礙、激發工作意願、轉介就業服務。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仍將持續督促政府相關機關,落實強化社會救助安全網絡,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脫貧脫困,維持合乎尊嚴的基本生活,建構美好生活品質。

圖片 監察院將成為我國防制酷刑的國家防範機制
人權保障委員會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規定,以有效杜絕世界各地發生各種形式之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情事,西元(下同)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CAT)》(下稱禁止酷刑公約),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迄今161國家批准或加入該公約,為聯合國九大核心公約之一。2002年12月18日聯合國另決議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並於2006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為促使締約國履行國際義務,聯合國希望透過機制的建立及國際間的合作,以有效展開防範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各項行動。其機制包括在聯合國設立《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SPT)》,小組委員可以赴各締約國訪視各相關剝奪人身自由之設施,並責由締約國各自建立防範酷刑的國家機制(NPM)。迄今,全世界有83個國家已完成批准或加入公約任擇議定書,並陸續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國家防範機制係由任擇議定書第四部分所規範,主要功能包括定期檢查與查訪拘留地點與設施、提出建議意見、取得一切資料、與聯合國《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接觸、與國內機關對話、公布年度防範酷刑報告等。

根據任擇議定書第17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最遲於本議定書生效或其批准或加入後1年內,應維持、指定或設立1個或多個獨立的國家防範機制,負責在國家層級防範酷刑。依據聯合國具諮詢地位之《防範酷刑協會(APT)》資料庫統計,目前83個已簽署或加入任擇議定書的國家中,有64國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其中有16國(占25%)成立新專責機關、有48國(占75%)指定既有機關負責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前述48國之中,有35國指定監察機關(Ombudsman Institution)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另有8國則指定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承擔。由此顯示,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係指定監察機關負責國家防範酷刑機制。

我國為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內政部已研擬《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明定監察院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作為。《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全文計10條,其中涉及監察院職掌者有2條,包括第4條規定:監察院設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防制相關委員會,以推動防制酷刑各款工作;以及第5條規定:任何人於本公約及議定書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得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等條款。法案研議過程中,監察院均積極派員參與歷次討論。

為循行政程序將《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政部已於106年9月8日、12月20日召開2次法規委員會議審查該草案,監察院均派員列席參與討論,並派員出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開之相關研修會議,以就法規委員審查草案意見涉及監察院部分,提出回應及修正意見。內政部希望法案能儘快通過立法院審議,完成公約與任擇議定書之國內法化程序。

  基於內政部研擬法案規劃,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將由監察院負責,未來法案一旦通過,監察院相關單位及人員必須參與該機制的運作,且須對公約、任擇議定書及相關機制有相當瞭解。為配合內政部推動進程,監察院參與該部於106年10月19日舉辦之「我國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之實踐與展望研討會」。監察院除院長張博雅於研討會開幕典禮致詞外,並由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孫大川副院長主持第3場關於「國家防範酷刑機制」議題之討論,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召集人方萬富委員亦出席該場與談,另指派人權保障委員會執行秘書林明輝就國家防範酷刑機制涉及監察院業務部分提出報告及參與第4場(圓桌論壇)與談,透過研討及對話,讓與會者瞭解各國運作現況及我國指定監察院作為國家防範酷刑機制之角色功能。未來,監察院仍將積極參與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相關工作及法制作業。

減刑結果不利被告 監察院查究終獲救濟   監察業務處

黃姓陳訴人前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已入監服刑。96年間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7月15日,反而較聲請減刑前的刑期為重,對此一顯然更不利益的結果,陳訴人自然無法接受,於是向監察院陳情,希望能獲得訴訟救濟機會及公平、合法的審理結果。

監察院受理陳情後,歷經多次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依權責研處,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發現本案陳訴人所犯數罪中,有關共同殺人未遂罪之第二審上訴,雖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上訴狀,但依實務見解,似仍可發生合法上訴的效力,上訴並未逾期,遂再依被告聲請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終獲該院受理,並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較輕刑度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最後再經檢察官依陳訴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

陳訴人雖然涉犯共同殺人未遂等重罪,應接受國家的刑罰,但仍應保障其獲得公平審判及依法救濟的訴訟權利,以維護被告人權。本案經由監察院努力釐清案情事實,被告終於獲得公平審判結果。本案陳訴人依法提起上訴的審級救濟利益,及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的權益,業已獲得保障。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6年1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45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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