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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6期 107.02.09發行
監察院調查「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大火案 力促政府著手改善 確保人命安全   監察調查處

桃園市私立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下稱長照)中心於106年3月10日發生大火,釀成4人死亡,13人受傷之慘劇,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為維護長照機構老人生命安全,經立案調查,並提出糾正後,桃園市政府已針對違失事項加以改善,訂定「老人福利機構查核計畫」,定期召開聯合稽查會議,修訂聯合稽查表,並派專人督導列管進度,對於維護老人安養安全有所助益。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市政府實地至老人福利機構稽查建物安全時,僅查對是否已提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書,而未對實質公共安全問題進行專業檢查。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後,該府將轄內老人福利機構依稽查結果,區分為第1級(涉及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7條及第48條者)、第2級(涉及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6條者)及第3級(未涉及老人福利法裁罰部分)三等級並據以規劃查核頻率、列管強度及輔導機制。

糾正案文也提到,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對愛心老人長照中心未依法確實改善卻函報完成改善,或未進行複查即草率結案,致已屆完成改善期日但違法狀態卻持續存在。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後,該局會同各局處辦理機構聯合稽查,針對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6條至第48條事項者(如:人力配置、緊急呼叫鈴之運作情形等),要求機構限期改善,並落實複查(含夜間複查),於複查後發現未改善者,即依法裁處;且修訂聯合稽查表,加入時間欄位、照顧品質建議欄位等,增加電梯等升降設備、夾板、機構員工排班表、機構收容名冊等備註項目,以提升查核人員之敏感度;此外,針對轄內老人福利機構聯合稽查、複查及限改屆期仍未完成改善須裁處之機構,指派專人督導、列管,且規劃透過機構資訊系統,經由信件提醒承辦人及主管,追蹤機制已趨完善。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督促各級政府落實防災,俾保障老人人權,維護老人安養中心全體人員之生命安全,使老人安心,家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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