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07期 107.03.09發行
監察院調查檢察官稽延案件 保障人民司法救濟時效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司法是守護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與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面對高度專業、艱澀的法律條文及繁雜的程序,訴訟當事人多惶惶難安,期盼早日獲得救濟、正義得以伸張,如何立基於法律,而不偏廢情、理,進行偵查及審判,考驗著司法官的智慧與使命感。

前檢察官徐仕瑋於任職臺灣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嚴重稽延案件,且為避免未結案件過多遭到處分,竟於短短6日間,將164件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

人民有訴訟權,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將檢察官定位為「偵查主體」,賦予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具有強制處分權,並有指揮、調度司法警察的權力,而檢察事務官僅係受檢察官指揮而襄助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徐仕瑋所為實濫用對檢察事務官的指揮權限,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並影響人民迅速接受偵查決定的訴訟權益。

監察院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促進司法正義,深入調查發現,法務部容任偵查中「例行性事務」的特定類型案件,得直接由檢察事務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作為,違反法院組織法設置檢察事務官目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未明確限制檢察事務官辦理案件數量,且檢察首長放任積案過多的檢察官,可以無上限地將案件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導致檢察事務官成為檢察官的分身,實際代行檢察官偵查職權,進而由檢察事務官製作「卷證分析報告」,使檢察官得輕易轉製成檢察書類報結,均有未當。監察院乃於106年1月彈劾前檢察官徐仕瑋,送司法院審理,經該院職務法庭判決:「徐仕瑋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參個月」。

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也不只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監察院將本守護人民權益的初衷,持續督促司法機關實現司法正義、落實全民司法,保障司法人權。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