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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7期 107.03.09發行
監察院調查檢察官稽延案件 保障人民司法救濟時效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司法是守護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與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面對高度專業、艱澀的法律條文及繁雜的程序,訴訟當事人多惶惶難安,期盼早日獲得救濟、正義得以伸張,如何立基於法律,而不偏廢情、理,進行偵查及審判,考驗著司法官的智慧與使命感。

前檢察官徐仕瑋於任職臺灣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嚴重稽延案件,且為避免未結案件過多遭到處分,竟於短短6日間,將164件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

人民有訴訟權,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將檢察官定位為「偵查主體」,賦予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具有強制處分權,並有指揮、調度司法警察的權力,而檢察事務官僅係受檢察官指揮而襄助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徐仕瑋所為實濫用對檢察事務官的指揮權限,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並影響人民迅速接受偵查決定的訴訟權益。

監察院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促進司法正義,深入調查發現,法務部容任偵查中「例行性事務」的特定類型案件,得直接由檢察事務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作為,違反法院組織法設置檢察事務官目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未明確限制檢察事務官辦理案件數量,且檢察首長放任積案過多的檢察官,可以無上限地將案件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導致檢察事務官成為檢察官的分身,實際代行檢察官偵查職權,進而由檢察事務官製作「卷證分析報告」,使檢察官得輕易轉製成檢察書類報結,均有未當。監察院乃於106年1月彈劾前檢察官徐仕瑋,送司法院審理,經該院職務法庭判決:「徐仕瑋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參個月」。

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也不只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監察院將本守護人民權益的初衷,持續督促司法機關實現司法正義、落實全民司法,保障司法人權。

監察院維護司法人權 保障受刑人會面與就醫權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依法務部9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規定,受刑人如有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者不得移監。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未查明何姓受刑人尚有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即草率將其移送矯正署屏東監獄(下稱屏東監獄)服刑。此舉不僅違反上開規定,且因何姓受刑人戶籍地設於新北市,配偶也在監獄服刑中,2名未成年女兒由年邁不識字的母親照顧,難以到屏東監獄探視,對何姓受刑人及其家屬的探視會面權益造成極大影響。

此外,何姓受刑人被移監至屏東監獄前,曾向臺北監獄提出報告單及醫師開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單以申請自費戒護外醫檢查,其質疑臺北監獄管理人員要求其更改報告單的日期,致影響其外醫檢查權益。法務部及臺北監獄雖否認有不當要求何姓受刑人更改報告日期,惟均坦承上開報告單及檢查單,因該監相關人員未依法陳核與歸檔或轉送屏東監獄而遺失,洵有失當。

然而,法務部、矯正署及臺北監獄卻未深入調查是何人未依法保管而遺失、是否出於故意而構成毀損或隱匿公文書罪等事實,也未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而以該監業務量龐雜人力不足,遺失並未造成何姓受刑人醫療銜接缺失為由,僅對業務相關人員口頭告誡及列入年終考績參考,未為任何懲處,不但輕忽文書保管的重要性,也漠視受刑人的權益。

受刑人的健康權是天賦人權,而非獄方的裁量權,相關醫療文書的妥善保管有其必要及重要性。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維護受刑人的司法人權,爰於106年2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臺北監獄,促請其注意改善並議處失職人員,經持續追蹤後,法務部已督飭所屬懲處相關人員,並就臺北監獄戒護外醫實際作業,設計「收容人報告收受章」及製作「收容人申請(報告)單處理登記簿」等改進作為。

我國已於98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該公約第10條第1項明文揭櫫:「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同條第3項前段亦明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因此,受刑人的權益自屬人權,不因其身分別而有所不同,而監獄的管理是協助受刑人改過自新,為回歸社會做準備,自不得剝奪其應有的權益。監察院將持續關注相關議題,監督獄政機關,落實人權保障,使受刑人後悔自新,重返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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