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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7期 107.03.09發行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時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107年11月24日即將舉辦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涵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九項類別。

依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規定,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及設置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將依本法第2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時程表
時程
公職類別
得申請政治獻金專戶起始日 捐款截止日 投票日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起始日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截止日
直轄市長 107/4/25 107/11/23 107/11/24 107/11/25 108/2/24
直轄市議員
縣(市)長
縣(市)議員
鄉(鎮、市)長 107/8/25
鄉(鎮、市)民代表
村(里)長
註:
1.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截止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正常上班日。
2.因本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尚無法申請設立專戶及收受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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