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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7期 107.03.09發行
監察院調查詐領公款案 力促建立制度預防貪瀆   監察調查處

107年2月23日眾多媒體報導,我國在106年全球180個國家清廉度排名第29,較105年進步2名,為最近6年表現最佳的1年。

監察院職司「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等重要工作,對於調查貪瀆,使公務員知所警惕,以提振我國清廉度亦不缺席。

舉例而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某約僱人員自99年5月迄103年10月詐領公款,經監察委員江明蒼、仉桂美、章仁香立案調查發現,其詐領公款方式為:一、向商家索取空白收據後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以偽造收據;二、向商家索取空白收據後,以彩色印表機影印收據,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以偽造收據及;三、取得商家已開立完成之收據,並於其上自行加寫金額以變造收據。此凸顯機關內控機制形同虛設,審核作業流於形式,因此提案糾正。

復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苗栗縣政府與泰安鄉公所已採取改善措施,諸如:苗栗縣政府對於所轄鄉鎮市公所帳務之抽查,由每年3所,提高為每年6所;加強內部審核人員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規定辦理,並於每年例行主計業務研習活動中,加強宣導違失案例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且於106年11月22日邀集各鄉鎮市公所,商議推動內部控制時程表。

泰安鄉公所則訂定「泰安鄉公所零用金撥支核銷作業要點」,另將經常性使用及大宗材料之採購,改採集中採用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此外,該所對於有塗改痕跡之原始憑證,將退回請負責人員確認並請其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並於開立支出傳票時再三核對,以確保其正確性。另訂定「泰安鄉公所採購計畫要點」,明定驗收方式及結報作業程序,並於106年10月16日辦理106年度出納管理檢核工作,且於106年9月25日至106年10月31日辦理全所財產盤點及財產黏貼標籤,以利控管。

  我國已制定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104年12月9日施行,日後監察院仍將持續監督各機關落實預防貪瀆,持續提振我國清廉度排名,贏得各國尊敬。

針對李復國測謊鑑定案件 行政院指示法務部就江國慶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及呂介閔被訴殺人案檢視有無瑕疵   監察調查處

監察院通過測謊鑑定違失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行政院函復監察院表示,法務部已於107年1月15日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視法務部調查局前調查專員李復國就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害女童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等案件之測謊鑑定程序有無瑕疵,並妥適辦理。

行政院表示,已確定判決之案件,倘有「事實認定錯誤」,可循再審制度以為救濟;倘屬「法律適用錯誤」,則可循非常上訴制度而為救濟。是以,李復國先生施測案件若確有鑑定錯誤之關鍵事證,足以構成聲請再審事由,可由個案依法聲請再審。此外,為促進發現真實,並避免冤獄,如有罪確定案件已經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而遭法院駁回,且符合「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之要件,亦可透過該審查機制請求救濟。

監察院相關測謊違失調查報告中指出,請行政院參考美國近來對司法鑑識技術之檢討及「無辜計畫」團體平反冤案之作法,以現行測謊技術重行檢視相關測謊報告,若有關鍵事證足以作為聲請再審事由,應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以維護人民的權益及司法公信力。法務部為回應監察院要求,於106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提供冤案救濟管道。審查會成員除檢察官外,包含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等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人民亦得透過律師公會或人權團體提出請求,但多數民眾並未瞭解有此管道,因此監察院於106年12月26日於行政院巡察時呼籲,有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之救濟管道,應廣為周知,俾利冤案之平反。

本案源於104年10月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社團法人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向監察院陳情,認為司法機關測謊鑑定涉有違反人權情事。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法務部調查局李復國負責施作法官或檢察官囑託之測謊案件,其程序及判讀結果有諸多瑕疵,並於106年1月由監察委員王美玉及仉桂美提出調查報告。

其實,冤案絕非是單一個案,而是一連串系統性錯誤的表徵。以測謊鑑定而言,司法機關常在欠缺有力證據之情形下,仰賴鑑定人依其專業進行鑑定並判斷受測者有無說謊。然而若鑑定人為迎合偵查或審理方向,刻意忽視鑑定過程中受測人「未說謊」的反應,或未遵守測謊標準作業程序,甚至違反公認、普遍有效的鑑定技術,進而導引出錯誤的結論,極易造成冤案。

圖片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巡察外交部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召集人江綺雯、副院長孫大川及監察委員江明蒼、劉德勳等於106年12月1日巡察外交部,以瞭解該部業務推動情形。

監察委員在會中針對外交部多項業務及議題提問,包括我國駐外館被迫改名遷館之後續處理情形、加入CPTPP之策略及對我國產業之衝擊評估、新進外交人員之訓練及淘汰機制之檢討、我國與NGO合作之宗教外交之可行性、跨部會促進亞太地區原住民交流之可行性、教廷與中國大陸對話對我國邦交之影響、與日本漁業談判之進展、購置駐泰國代表處辦公大樓之規劃及後續配套措施、援外貸款之追繳現況、我國出席APEC及與美國總統川普互動之情形等。

副院長孫大川指出,臺灣原住民與南太島國頗有淵源,他擔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時,曾數度造訪亞太地區國家,舉辦相關活動時,也邀請該等國家駐臺使節出席,因此建議外交部加強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及聯繫,另也可考量派遣優秀原住民人士至我國駐亞太地區國家館處工作,以增進我國與此地區合作關係。

召集人江綺雯發言表達:在目前國際局勢下,外交部同仁在國內外必須面臨各種挑戰,付出許多心力;也對外交部協助院長張博雅出訪澳大利亞及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章仁香等訪問泰國,表達謝意。

時任外交部部長李大維對於監察委員提出的各項問題皆充分回應,他表示,外交部全體同仁將持續努力,並結合各部會駐外人員的力量及資源,發揮外交最大效益。

執照延宕發給影響生計 監察院協助終獲圓滿解決   監察業務處

趙先生前依法取得嘉義縣鹿草鄉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並進行農業用地畜牧設施之施作,完工後向該公所申請使用執照,卻遲未獲核發,致其家庭生計深受影響,並損及向農會申請貸款權益。

趙先生除向該公所陳情外,也曾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情,但均未獲妥適處理,只能將最後的希望寄託於監察院。經監察院受理瞭解案情後,隨即函請嘉義縣政府依法處理,復經縣府轉請該公所務依權責妥處。不久,趙先生便收到該公所回復,准予發給其農業用地畜牧設施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依規定辦理執照洽領事宜。

本案經監察院督請地方主管機關就案關使用執照申辦情形及審核作業適法性詳予查處,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准予核發執照,趙先生應有的權益終獲維護。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時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107年11月24日即將舉辦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涵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九項類別。

依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規定,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及設置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將依本法第2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時程表
時程
公職類別
得申請政治獻金專戶起始日 捐款截止日 投票日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起始日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截止日
直轄市長 107/4/25 107/11/23 107/11/24 107/11/25 108/2/24
直轄市議員
縣(市)長
縣(市)議員
鄉(鎮、市)長 107/8/25
鄉(鎮、市)民代表
村(里)長
註:
1.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截止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正常上班日。
2.因本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尚無法申請設立專戶及收受政治獻金。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7年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00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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