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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8期 107.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機車汽燃費烏龍罰單 已釐清退費 並促使開徵期繳納率提升 節省後續催繳費用   監察調查處

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於105年3月間,針對逾期未繳納103年以前汽車燃料使用費(下稱汽燃費)之機車車主,共寄發118萬餘件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詎其中有15萬餘件旋即又因程序未齊備而予撤銷,相關作業顯欠嚴謹,且浪費公帑,影響政府形象,監察院為維護民眾權益,兼顧政府財政,前於105年由監察委員楊美鈴立案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已產生改善效果。

調查發現,公路總局於105年3月間,針對逾期未繳納汽燃費之機車車主,依公路法規定寄發處分書,其中15.3萬件因程序未齊備,旋即予以撤銷免罰,加計臨櫃裁決案件,總計約29.1萬餘件101年期處分書須辦理撤銷及退費作業,影響政府執法形象,耗費公帑新臺幣(下同)703.5萬餘元;又自102年起機車汽燃費已改為定期徵收,惟仍有部分民眾未能知悉,甚至誤認繳納通知書方係詐騙手法,政策宣導成效欠佳。

上開違失情節,經監察院督促公路總局改善後,誤掣處分書案件已全數釐清並完成退費,並已檢討修訂相關作業程序。又,經公路總局持續加強宣導,106年機車汽燃費開徵期繳納率較105年增加2.52%,因按時繳費輛數增加,估計約可節省後續雙掛號催繳郵資及印製費約1,200萬元;且經專案列管並加強落實催繳程序,近年徵收率偏低行政區之徵收情形亦有逐步改善;另清查至106年底,所列管之24個機車汽燃費徵收比未達目標值之行政區,移送執行率已達99.4%。

此外,為避免各區監理所各自委外印製之汽燃費繳納通知書版面不同,引發民眾懷疑其真實性,公路總局已於106年5月17日核定「汽燃費開徵繳納通知書版面」,使機車汽燃費繳納通知書版面統一。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督促政府處理裁罰案件應完備法定程序,並提升嚴謹度,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兼顧增益政府財政,使政府有適當經費辦理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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