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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0期 107.06.08發行
快樂出門平安歸 監察院督促落實大客車安全審驗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105年7月19日,一行來自中國大陸遼寧省的旅行團,正結束在臺8天7夜的旅程準備搭機返家,但就在距離機場僅幾公里的路上,所乘坐的遊覽車卻突然起火燃燒,並向外衝出撞擊護欄,經搶救近半小時後火勢撲滅,但車上26人不幸全數罹難(引自今日新聞:司機自焚拉人陪葬 陸客團火燒車一周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5年9月9日偵查終結,認定駕駛人為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燒毀遊覽車、燒死車內其他25人之行為,駕駛人亦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這場人為縱火也燒出臺灣遊覽車的安全疑慮,監察院關心民眾出行的平安,為守護人權,積極展開調查,發現交通部核准之安審(98)第1620號車型大客車,其檢測報告判定緊急出口符合法規,得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徒手開啟,然陸客團火燒車事故發生時,卻因遊覽車左側安全門掛有鐵鍊並未即時開啟,致令受害人無法於第一時間順利逃生。業者為免車輛被竊,於安全門設置鐵鍊或暗鎖,俟定期檢驗時取下,通過檢驗後再裝上,已違反車身打造及不符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相關法令,亦嚴重威脅乘客逃生機會。

其次,交通部於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未善盡監督車身打造廠依法落實執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無法確保大客車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以致本次事故後,執行現場核驗始發現有6項未依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所訂程序執行。且國內遊覽車業者為增設原廠設計所無之視聽娛樂系統、冰箱、飲水機等配備,擅自變更底盤電路系統,新核定之大客車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亦未包含使用中之舊車型大客車,恐難避免使用中之遊覽車車輛電路系統因加裝施工不良或過度負荷引發火災之可能性,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嚴重危害。

監察院調查後,於106年4月糾正交通部,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交通部已核定「大客車實車比對查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大客車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函訂「大客車安全門夜停鎖定裝置實務車籍登記原則」,且106年8月30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新車申請牌照檢驗自108年1月1日起,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及位置應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紀錄相符。

  七、八月正值暑假旅遊旺季,監察院為維護旅客人命安全,仍將持續督促交通部落實上開法令,嚴格執行安全審驗,並維護駕駛人工時、薪資及福利等勞動權益,共同防患遊覽車事故,確保旅客權益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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