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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1期 107.07.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落實提撥案 保障勞工權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未來不再有華隆悲歌!《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已在立院三讀通過,新增『華隆條款』,勞工債權將與銀行抵押權同一順位。政府的墊償基金範圍,也將擴大到退休金、資遣費……為防雇主利用墊償基金規避退休金給付,修正案規定,所有公司、工廠須在年底前進行勞退舊制估算,並在次年3月前足額提撥。」(引自104年1月21日中時電子報:《勞動基準法》新增「華隆條款」)。

勞工數十年來默默辛勤工作,為雇主、為全國經濟奉獻己力,他們相信雇主給予的退休金承諾,也相信政府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所作制度規劃,退休時他們應該可拿到合理的退休金,以支應老年生活所需。有一天我們都會退休,但雇主是否都有遵守法令規定,讓我們老有所依,獲得基本的老年照顧?

104年2月4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目的,係為避免雇主因經營風險或突發狀況,以致無法1次給付退休金,乃要求雇主每年底須檢視隔年符合退休條件之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退休年資勞工所需之退休金數額,並於隔年3月底前,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保障勞工的退休權益。

監察院為守護勞工權益,積極瞭解事業單位就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的106.2萬名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法令之遵循情形,調查發現,上開規定迄106年初雖已實施2年,惟迄106年3月底,國防部、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等公部門,105年度未補足差額合計高達新臺幣44.31億元,政府機關身為執法者,理應率先遵行,卻遭致「知法犯法」的質疑。勞動部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未善盡督導職責,致使事業單位長期未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迄105年底,累積欠繳月數合計逾12個月者達7,919家,其中,欠繳月數合計逾60個月者亦高達2,996家;且勞動部未督導地方政府積極查處,迄106年2月底,仍有51家遲未依法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為督促相關機關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監察院於106年6月糾正勞動部、國防部及臺中市政府等7個地方政府,並密切追蹤其改善情形,為勞工的退休金把關。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高齡化指標推估,我國於115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青年面臨扶老、扶幼的雙重壓力,如何規劃完善的退休、長期照顧及老人福利等政策,是政府刻不容緩的課題,監察院將持續監督相關政策的規劃與執行,讓長者有尊嚴的樂活並減輕年輕人肩頭上的擔子。

公所內控機制脫序 監察、審計合作 導回正軌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日本作家角田光代的小說「紙之月」,描述主角身為一位銀行行員,為滿足個人慾望,利用銀行稽核機制及內控流程的漏洞,盜用公款,隨著盜用金額不斷累積,主角從原本的小心翼翼到後來的肆無忌憚,貪欲就像黑洞般的無法被填補,直到主角的犯罪行為一一被揭發時,「富有」的真相就如同紙做的月亮,如此不堪一擊。

人心的貪婪,加上機制的鬆散,無疑是助長貪污犯罪的強力催化劑。99年至103年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下稱泰安鄉公所)林姓約僱人員(下稱林員),利用該公所採購作業內控機制的疏失,長期以不實收據詐取公款達新臺幣(下同)497萬多元,直到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抽查該公所103年度財務收支時,才發現林員詐領公款,已長達4年的時間,尤其林員承辦的採購辦公用品耗材,實支金額與預算比較結果,其比率自99年度0.77倍,至103年度上升2.58倍,該公所卻未發現異常,渾然不覺。

前述案件經審計部函報監察院,監察院展開調查,發現泰安鄉公所對於物品小額採購、財物管理及預算控制等,其內部控管機制及審核作業程序鬆散,例如:採購業務經辦人員將其私章暨職務印信,交由林員辦理採購業務;原始憑證遭變造或塗改痕跡,卻未詳細審核發現等等,足見泰安鄉公所分層督管及採購作業內控機制幾乎形同虛設,內控機制完全瓦解。監察院針對本案糾正泰安鄉公所,要求該公所檢討改進。

4年多的時間,林員辦理的辦公用品耗材經費不斷攀升,原始憑證也曾遭到變造或塗改,種種跡象應可發現出林員的違失行為,但泰安鄉公所脫序的內控機制,給了林員一次又一次的上下其手的機會,直到苗栗縣審計室查核時,泰安鄉公所才驚覺林員已盜用近500萬元公款,該公所毫無章法的內控機制進而遭揭露,監察院依法對該公所糾正究責。審計制度藉由審核各機關的財務收支,發覺各機關財務上的違失行為,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監察院行使監察職權,糾正違失行政機關,要求檢討改進,藉由監察及審計職權相互合作,使藏匿在角落的黑暗及顢頇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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