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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1期 107.07.10發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07年6月13日公布 監察院配合相關配套 以利新法在年底上路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自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以來,迭有檢討聲浪,惟僅於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第15條。監察院為利衝法之執行機關,歷經4度函促行政院或法務部從速修法、參與法務部修法小組23次會議、行政院3次審查會議及立法院8次會議(含朝野黨團協商),利衝法修正條文終於在107年5月22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1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全法修正公布,修正後的新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本次利衝法修正計有8大重點,包括:

  1. 調整公職人員之範圍:將各機關團體中,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利衝法之規範,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脫鉤。
  2. 調整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包括民意代表助理、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等。
  3. 明定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明定勞動派遣、考績、臨時人員進用等,均屬人事措施。
  4. 調整迴避程序:刪除現行公職人員向財產申報受理機關自行迴避報備之規定,改向各機關團體書面通知,再由機關團體定期彙報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
  5. 限制補助及交易行為,但合於例外規定者不在此限:明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但增訂6款例外規定,並要求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身分關係。
  6. 增訂受調查機關團體之配合義務及違反之處罰。
  7. 大幅調降法定罰鍰最低額:由現行法最低額新臺幣100萬元,下修至新臺幣10萬元。
  8. 關係人裁處機關重新調整:所有由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其關係人之違法行為均改由監察院裁處。

本次利衝法修正後,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將大幅增加25%,且其關係人之違法行為,亦將劃歸監察院裁處,使監察院業務量大幅擴增。監察院將協同法務部從速修訂利衝法施行細則、訂定補助及交易行為一定金額認定基準等法制作業,同時檢討監察院相關行政規則,並規劃辦理新法宣導作業,讓即將在107年年底施行的利衝新法,能夠順利上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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