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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2期 107.08.10發行
監察院調查某國營事業公司職場性騷擾案 督促打造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環境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近年來隨著女性教育程度大幅的提升,女性勞參率不斷提高,已成為臺灣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政府為保障職場上性別工作權的平等,已於91年1月16日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相關措施,為職場女性提供友善的工作環境。惟性別歧視依然存在,特別是職場性騷擾。性騷擾不僅影響女性的工作意願與事業發展,被害女性更可能在生理或心理上留下無法磨滅的傷害,對於未來人際關係互動及工作表現,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雇主依法有責任替她們發出不平之鳴、捍衛她們的權益。

監察院曾於102年間調查發現,某國營事業公司(下稱該公司)未能維護遭受性騷擾的派遣員工A女權益,消極處理,令民眾質疑官官相護,對該公司提出糾正。惟監察院後續於追蹤該公司檢討改善之過程中,另發現A女提出申訴後,該公司竟施壓其調離,導致A女喪失工作權並罹患憂鬱症,為維護被害人權益,於是再度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該公司施工處工安組S員於工作場所對派遣員工A女為性騷擾行為,但S員於行為後不但藉詞否認,還無端檢舉A女出言恐嚇,該處因而進行大規模的訪談調查工作,造成公司內部謠言四起,各種不利於A女的謠言紛傳,導致A女處於更大敵意的工作環境。該公司明知S員會對女性員工有常態性騷擾行為,但僅以「行為失檢影響公司形象」給予懲處,並未追究性騷擾行為,不僅無法平復被害人所受傷害,無異是助長職場性別歧視問題持續存在,造成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環境無從落實。

此外,該公司主管對於A女的申訴,逕自以先行介入、私下訪查的方式以為因應,意圖私了,之後又以不當調查程序造成A女身心遭受極大傷害,已嚴重影響工作表現,不料,相關主管竟再施壓A女調離,最終導致A女喪失工作權並罹患憂鬱症,所受傷害至今難以平復,凸顯該公司相關主管毫無性騷擾防治的觀念及知能,更漠視女性派遣員工的人格尊嚴與工作權。

監察院於106年4月再次糾正該公司,並請該公司議處失職人員,期能捍衛被害人權益,督促該公司打造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環境。

  職場性騷擾伴隨著上下權力關係等因素,使得被害人往往懼於申訴,默默隱忍,小蝦米們,團結力量大!讓我們一起勇於發聲,實踐「性騷擾零容忍」,戰勝大鯨魚,讓性騷擾遠離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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