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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2期 107.08.10發行
兆豐案的天價教訓 國內金控監管須與時俱進 與國際接軌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身為公股銀行資優生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擁有近3兆新臺幣的資產總額,業界排行第2名,獲利更是居國內銀行同業之首,如此歷史悠久又具有豐厚財力、金融版圖遍布全球的銀行,於105年8月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重罰1億8千萬美元,造成國內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引發兆豐銀行是否涉及洗錢的強烈質疑,嚴重損及兆豐銀行聲譽,更突顯兆豐銀行內控及國外法令遵循不足與輕忽等種種缺失。

NYDFS公布的合意處分令(Consent Order)內容中,認定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內控不佳、與巴拿馬地區分行往來涉及可疑活動、未能執行充分的客戶盡職調查、不充分的風險評估政策和程序、輕蔑回應NYDFS金融檢查、總行缺乏盡職監督等六大缺失。NYDFS並要求兆豐銀行應立即聘請法令遵循顧問,以補強紐約分行之法令遵循職能,及聘請獨立監督人,以對紐約分行之法令遵循情形進行全面審查。

兆豐案引起各界關注,監察院立案調查,調查期間辦理20多場次的詢問會議,進而提出糾正案,糾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財政部。監察院調查發現,由行政院核定的兆豐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有近5個月遲未派任董事長人選,這段期間是由當時的吳總經理代理,致其身兼4個重要職務,根本是分身乏術。兆豐金控及兆豐銀行是我國重要金融事業機構,董事長綜理集團業務,擘劃發展策略,為最關鍵的掌舵者,行政院卻未積極指派,致其懸缺長達近5個月之久,顯有未當。

本案兆豐銀行雖然應負最大之責任,但金管會亦未能及時發現兆豐銀行的缺失,凸顯本案從銀行到監管單位,對於我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等相關規範與制度,未能與時俱進,確實應澈底檢討。尤其107年11月,我國將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此評鑑關係著我國資金匯出入及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限縮,進而影響我國金融貿易及企業競爭力;此次兆豐銀行的天價教訓,也給了我國銀行及行政機關一記當頭棒喝,監察院期待主管機關以本案為鑑,持續努力,對於我國銀行的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等相關作業,能夠與時俱進,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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