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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2期 107.08.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大陸大蒜疑似混充泰國大蒜進口案」 使得大蒜、香菇以全數清櫃查驗為原則   監察調查處

國內於105年5月間,爆發「疑有業者將80公噸中國大陸大蒜混充為泰國大蒜進口我國案」,引起農民和消費者高度關注;監察委員楊美鈴、高鳳仙、蔡培村關心農民和消費者權益,即針對上情立案調查,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已有改善成果。

綜觀這篇調查報告強調:「進出口貨物查驗項目及注意事項繁多,惟關務署並未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查核表,有礙各項查核作業之正確落實;復欠缺進口貨物取樣方式及數量之明文規範,驗貨關員竟僅憑經驗傳承各自作業,且實際取樣方式及紀錄付之闕如,均亟待檢討改進」,此部分成為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重點之一。

案經監察院2年來持續追蹤改善後,財政部於107年2月14日將改善情形函復監察院,由復函可知,海關為使驗貨關員落實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取樣作業,已訂定「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其內容包含進出口貨物之查驗、進口貨物標記及號碼之施用、驗畢註記及簽單、貨樣之提取、化驗與管理……等,以詳細規範查驗作業程序及查驗方式。

另為利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財政部亦於106年2月9日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及其標準作業流程圖,明定產地認定及查證作業。此外,另於106年5月18日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規定自亞洲地區進口之大蒜、香菇以全數清櫃查驗為原則;其開櫃、查驗及取樣會同農政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等進行,並副知政風單位;另外也增訂取樣時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存證,當同批貨物如顯有不同品質外觀者,應分別提取足量貨樣,供化驗或鑑定所需,且要求會同查驗相關機關人員須於樣袋共同簽認;至於農產品或易腐貨樣需其他機關(構)協助鑑定、化驗者,應於封緘後次一工作日內遞(寄)出,確保送鑑定貨樣品質並避免延宕;此修正內容可進一步強化海關把關功能。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由本案可知,監察權之行使,確實可對人民生活產生正面的影響,因此日後仍將持續監督海關落實對進口農產品之查驗與把關,以保障我國農民權益和消費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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