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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4期 107.10.09發行
監察院積極督促取締查處 住宅區違法賣酒餐廳遭開罰   監察業務處

徐先生發現,臺北市某家位於「第三種住宅區」之餐廳涉嫌賣酒,經營酒館生意且影響到社區住戶居家安寧。依照「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不得經營酒館,於是多次向臺北市政府檢舉,但該府遲未依法取締裁罰,徐先生憤而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接獲陳情案後,詳細研究案情,並迅速函請臺北市政府依法妥適處理。該府收到監察院去函,檢視相關規定,認為確實有違規經營的事實。因此,該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請使用人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等3個月改善期後,再續行稽查,確認營業態樣,如果還是違規,會再依法開罰。

徐先生在向監察院陳情前,雖然多次投訴臺北市政府,但該府似缺乏主動性,未能積極解決問題,引發人民抱怨並轉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為保障人民居住正義,嚴正督促地方政府應依法查處並取締,住宅區違法賣酒餐廳終於遭到裁罰並被命令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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