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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5期 107.11.09發行
監察院調查南投縣政府土石疏濬案 督促落實採購規定 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南投縣政府為解決防汛期間土石淤積問題,增加防汛期的洪水排放功能,自101年起至103年6月底止,辦理土石疏濬工程類採購,決標總額新臺幣(下同)2億8,986萬餘元,同期間並辦理財物變賣之土石標售,收入總計14億1,163萬餘元。

前述南投縣政府土石疏濬工程採購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異常,監察院有感於公共工程品質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積極展開調查,發現該府公文內部管理鬆散,越權核定同意承攬廠商違法外運大石公文,且發文未併同副知保全廠商、警察機關以落實監控機制,導致直徑逾5米之大石違法外運後無法追回,既造成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又讓疏濬後之大石無法堆疊於兩岸,以養灘護坡,錯失河防安全雙重保障的機會。

另低價搶標影響公共工程品質,採購機關如認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並注重「廠商說明之合理性」,然南投縣政府僅憑最低標廠商有將工項逐一量化說明,及來函保證施工品質及誠信履約,卻未確實檢討分析各工項量化說明之合理性,衍生品質降低之風險。

監察院於調查後糾正南投縣政府,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期促進該府改善缺失,加強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對於公文內部管理,南投縣政府現已針對其經辦事務加以細分,逐一規範核定權責及應副知對象;另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亦已要求該府,一公尺以上之大石原則不能外運,並需置於該局指定位置,以加強河防安全。為改善低價搶標問題,南投縣政府亦修訂作業辦法,透過罰則與加強稽核,嚇阻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或衍生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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