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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5期 107.11.09發行
監察院收受司法類人民書狀及調查司法類案件之處理日數說明   監察業務處

(一)有關監察院收受司法類人民書狀之處理日數:

  1. 按監察院係依據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授權訂定之「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辦理人民陳情案件。
  2. 依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後,審酌人民書狀基本資料及陳情內容,簽擬處理方式,並送請委員批辦,或移委員會處理,或簽請院長核定。有關簽擬處理方式,因人民書狀態樣多元、情況殊異,處理方式包括存查或併案、函復陳訴人、函請機關查處、移委員會及派查等。
  3.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次按監察院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人民書狀由監察業務處於10日內簽辦、送請委員批辦完畢……。」經統計監察院自第5屆監察委員103年8月1日就任後,至107年10月23日止,收受司法類人民書狀之處理件數及平均處理日數(詳下表)均低於10日,符上開規定。
監察院收受司法類
人民書狀處理方式
處理件數 平均處理日數
(日曆天)

存查或併案

9,946 7.2

函復陳情人

7,753 8.8

函請機關查處

5,129 9.6

移委員會

457 2.3

派查

246 1.1

(二)有關監察院調查司法類案件之處理日數:
  1. 按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規定:「調查委員調查案件應自調查文件送達之次日起算。如依第3點規定併案調查者,自最後併查案件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依案件性質,於下列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一)一般案件,3個月。(二)重大案件,6個月。(三)特殊重大案件,1年。」第2項規定:「前項案件性質,由調查委員收受派查函件時,視案件內容、範圍及繁簡程度,決定之。」 是以,調查委員收受派查函件後,依據個別案件內容、範圍及繁簡程度,決定個別案件性質係屬一般、重大或特殊重大案件,再據以定其提出調查報告期限。
  2. 監察院第5屆監察委員自103年8月1日就任後,至107年10月23日止,調查司法及獄政案件平均處理天數、中間60%及前20%和後20%之平均處理日數如下表所示:
調查案數 處理天數前
20%(27筆)之
平均處理日數
處理天數中間
60%(82筆)之
平均處理日數
處理天數後
20%(27筆)之
平均處理日數
總平均
處理日數
(日曆天)
136 79.8 184.3 408.5 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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