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17期 108.01.10發行
監察院調查信號彈成為攻擊武器案 催生「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 避免非法流用   監察調查處

信號彈被飆車族當作攻擊武器,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已然造成隱憂,監察院為保障國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前於101年2月9日就「主管機關有無監督機制」、「管理是否出現闕漏」提出調查報告。

這次調查發現,內政部消防署以信號彈未列入管制,信號彈正常儲放及使用情形下,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之公共危險物品之性質不同為由,未為積極之查察;而內政部警政署對信號彈之處理,多係於不法情事發生後,如以信號彈作為犯罪工具,始依刑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此二機關上開作為,難以自源頭預防信號彈遭非法流用。

上述問題,經監察院持續追蹤相關機關改善後,內政部於106年12月29日以台內警字第10608909352號令訂定「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該要點第一點即明白指出:「為執行貿易法第11條規定,限制信號彈之輸入,避免非法流用,特訂定本要點」,且該要點也規範「信號彈輸入申請表」、「信號彈銷售資料報表」、「信號彈事業銷售報表」、「信號彈銷毀名冊報表」等審查機制,以掌握申請人資料、使用目的、數量、買受方資料、持有者資料、銷毀事業……等基本資訊,有助於控管信號彈流向。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明白指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保障民眾人身安全,使人人安居樂業,將持續督促有關機關,為民眾安全把關,造福全民。

監察院調查眷村文化資產保存案 增添春節旅遊好去處   監察調查處

眷村是臺灣特有的歷史產物,其獨特的空間環境涵融許多人的日常記憶與生命經驗,然隨著眷村改建,具有獨特語言、風俗、習慣、穿著、飲食、竹籬笆……等眷村文化將逐步消失,甚為可惜。

監察院為維護我國重要文化資產,以為世世代代子孫珍惜與永續利用,前於101年12月立案調查發現:「國軍列管老舊眷村從早期的897處拆除迄今僅剩100餘處,許多具有文化保留價值之老舊眷村摧毀殆盡」,因此提出調查報告指出:「眷村是臺灣特有的歷史產物……涵融上百萬人的共同生活經驗與歷史記憶,實為臺灣重要的文化資產,政府允應珍惜維護……」、「眷村文化保存工作應持續保溫而不失溫,靈活運用政府多元政策工具,突破傳統作法而賦予其新的生命延續」。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後,新北市政府新聞局於107年11月14日發布新聞稿提及:「空軍三重一村—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歡慶開園……園區內有各式不同的主題空間,如村光眷影映像館、過去作為集會所的眷村自治會,或為親子量身打造的迷你版眷村廚房體驗室……」等,增添春節旅遊好去處。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維護民眾文化公民權,將本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的規定,持續監督相關部會落實文化資產保護及合理之永續利用,造福全民。

圖片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巡察公平交易委員會 瞭解高通案決策始末及相關業務推動情形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為瞭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施政計畫及重要業務之推動情形,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7年11月23日上午,由召集人陳小紅委員偕同監察委員一行7人,在該會主任委員黃美瑛主持下,聽取該會之業務報告。

本次巡察重點除瞭解高通和解案查處始末及和解理由外,尚包含有關事業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查處情形、對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查處情形、對於多層次傳銷之管理與查處情形、有關民生物資疑人為操控聯合壟斷之監控及查處情形、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商壟斷市場之處置與調查情形等。

據公平會表示,有關高通和解案,高通公司已就「手機製造商」、「晶片供應商及晶片供應合約」及「報告義務」做出與原處分主文相對應的行為承諾,足以祛除原處分有關限制競爭的疑慮,包括本於善意重新協商授權條款、協商期間不拒絕晶片供應、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之無歧視待遇、對臺灣晶片供應商之無歧視待遇、不再簽署獨家交易之折讓約定、以及定期向該會報告執行情形,高通公司並放棄新臺幣27.3億元罰鍰之返還請求權。公平會基於爭訟過程的不確定性,以及對臺灣廠商及產業所造成之傷害及影響可能無法回復,而高通公司所提的行為承諾及5年產業投資方案,對臺灣廠商及產業帶來正面影響,該會經綜合考量高通公司所提整體方案,認為以訴訟和解方式解決,除合乎「公平交易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外,並能兼顧競爭機制的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無害於公益維護,爰同意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

與會委員們關切的焦點,多半集中在高通和解案的決策始末以及將來監督履行承諾的相關議題,包括高通承諾投資臺灣金額信託的可行性、未來監督落實機制、裁罰金額有無標準、其他國家對高通以不公平方法阻礙其他業者參與競爭行為之裁罰情形。除此之外,亦十分關心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公平會有無整合各部會資源、強化事前防範與事後查處、變質多層次傳銷構成要件的審查基準、傳銷商加入傳保會比率甚低影響其維護傳銷商權益功能之發揮、反托拉斯基金來源與支用情形、新型態網路等廣告不實案件仍多,有無針對高風險廠商加強督導或宣導、有無通盤檢視檢舉獎金制度以促使企業遵循反托拉斯法等議題,於新創產學迅速增加前提下,更期許公平會在主任委員黃美瑛的領導下,完善建構自由與公平競爭的交易環境,確保消費者及傳銷商權益,以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發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新制107年12月13日上路 新法重點報您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新修正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已經在107年12月13日起施行,對公職人員而言,有哪些必知的重點,監察院帶您快速瞭解:

一、調整公職人員範圍
  除了要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大多數仍適用利衝法之外,「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幕僚長、副幕僚長」、「各級政府機關之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等人員,也納入新法適用對象。

二、調整關係人範圍
  公職人員的關係人範圍,除了原已受規範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內親屬外,由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家(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的「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也屬於新法所稱的關係人,但如果上開職務是因政府或公股指派、遴選、聘任而擔任時,那麼該事業、法人、團體就排除關係人之列。
  此外,「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及「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也新納入關係人範圍,而受公職人員或配偶強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則不屬關係人範疇。

三、非財產上利益的定義更明確
  公職人員不僅要迴避財產上利益,在非財產上利益部分,對於有利其本人或關係人在機關團體內的任用、陞遷、調動仍要迴避之外,新法將實務常見的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考績等人事措施,也明定為應迴避的非財產上利益。

四、交易、補助行為的禁止與例外
  利衝法原則上仍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交易行為,且將接受補助也納入禁止之列。為了避免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及接受補助的權益,在符合下列六種情形時,可例外進行補助或交易。為補助或交易之機關團體必須另依規定揭露身分關係,供各界公開查詢: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採購。
(二)依法令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對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之補助。例如
   :公職人員可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
(四)交易標的是由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交易。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長購買該公司之油品,不受利衝法限制。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而承租(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每筆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每年度總計不超過10萬元之補助及交易。

監察院作為利衝法之執行機關,將於108年積極進行法令宣導,使各機關團體更能落實利衝新制。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7年1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47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9件。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