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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8期 108.02.15發行
監察院督促機關妥善處理國有土地撥用及遭占用情形 保障民眾的承租權   監察業務處

郭先生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承租國有土地耕作,租約未到期,市府未先和他溝通,即向國產署申請撥用該承租土地,作為興建社區公園使用,嚴重影響其生計;而且其他已撥用的土地,也未依撥用計畫規定使用,經多次向市府及國產署反映,卻未獲積極處理。郭先生失望極了,於是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受理陳情後,隨即函請桃園市政府及國產署查明處理。經國產署邀集相關機關到現場會勘結果,認為確實有部分國有土地遭占用,以及未依規定使用的情形,國產署已請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市府也限期要求違規占用國有土地的民眾,回復土地原狀。至於郭先生承租的國有土地部分,市府也同意暫緩撥用。

國有土地雖以公用為優先,但各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而申請撥用時,除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也應該考量撥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案因監察院督促主管機關再次釐清及確認國有土地的使用情形,而獲得市府同意郭先生承租的土地部分,不必納入撥用範圍內,保障其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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